anti-elab-2672 DCCC593/2022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2

案件編號:

DCCC593/2022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25

涉事地點 :

荃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中投擲雨傘、水樽並踢傷警員;8月5日於黃大仙以彈叉發射鋼珠射中警督下唇;8月25日於荃灣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三次暴動均為預先策劃,參與人數達數百,被告並協助購買及保管物資資助組織者。

根據暴動罪最高監禁十年及相關判例,量刑須從協助群體行為、是否涉及其他罪行、使用何種武器、參與人數多寡、暴動持續時間與規模、對公共秩序與執法人員安全之威脅程度等多項因素綜合衡量,以達強力阻嚇及維護法治目的。

本案三次暴動均屬有組織且涉及中等程度武器使用,被告在每次均有實質暴力行為及協助組織者購置物資,量刑基礎各定54個月,加重因素各增6個月後為60個月,考慮認罪減至每項40個月,惟因三次暴動分別發生,需部分連續執行,合併後總刑期為52個月。

法庭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選擇,以回應案情之嚴重性及達到社會阻嚇效果;唯考量被告認罪態度,予以適度減刑,並不接納三項控罪全面同期執行,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

被告須即時入獄52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2
案件編號 DCCC593/2022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8-25
涉事地點 荃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中投擲雨傘、水樽並踢傷警員;8月5日於黃大仙以彈叉發射鋼珠射中警督下唇;8月25日於荃灣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三次暴動均為預先策劃,參與人數達數百,被告並協助購買及保管物資資助組織者。</p><p>根據暴動罪最高監禁十年及相關判例,量刑須從協助群體行為、是否涉及其他罪行、使用何種武器、參與人數多寡、暴動持續時間與規模、對公共秩序與執法人員安全之威脅程度等多項因素綜合衡量,以達強力阻嚇及維護法治目的。</p><p>本案三次暴動均屬有組織且涉及中等程度武器使用,被告在每次均有實質暴力行為及協助組織者購置物資,量刑基礎各定54個月,加重因素各增6個月後為60個月,考慮認罪減至每項40個月,惟因三次暴動分別發生,需部分連續執行,合併後總刑期為52個月。</p><p>法庭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選擇,以回應案情之嚴重性及達到社會阻嚇效果;唯考量被告認罪態度,予以適度減刑,並不接納三項控罪全面同期執行,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p><p>被告須即時入獄52個月。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