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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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593/2022 |
裁判官/法官 | 張潔宜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08-25 |
涉事地點 | 荃灣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中投擲雨傘、水樽並踢傷警員;8月5日於黃大仙以彈叉發射鋼珠射中警督下唇;8月25日於荃灣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三次暴動均為預先策劃,參與人數達數百,被告並協助購買及保管物資資助組織者。</p><p>根據暴動罪最高監禁十年及相關判例,量刑須從協助群體行為、是否涉及其他罪行、使用何種武器、參與人數多寡、暴動持續時間與規模、對公共秩序與執法人員安全之威脅程度等多項因素綜合衡量,以達強力阻嚇及維護法治目的。</p><p>本案三次暴動均屬有組織且涉及中等程度武器使用,被告在每次均有實質暴力行為及協助組織者購置物資,量刑基礎各定54個月,加重因素各增6個月後為60個月,考慮認罪減至每項40個月,惟因三次暴動分別發生,需部分連續執行,合併後總刑期為52個月。</p><p>法庭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選擇,以回應案情之嚴重性及達到社會阻嚇效果;唯考量被告認罪態度,予以適度減刑,並不接納三項控罪全面同期執行,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p><p>被告須即時入獄5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