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74 DCCC20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4

案件編號:

DCCC20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與約100名示威者組成有組織方陣,打開雨傘築路障,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射箭及擲掷磚塊,並於警方封鎖前自校園突圍逃走。被告承認修改後之暴動控罪4,原控罪1被撤銷。

《公安條例》第245章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上訴庭判例指量刑應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使用、規模及持續時間、後果、被告角色及警告後續行為等,並以6年為起點。

被告為大型組織性暴動一員,參與突圍並以高危暴力手段對抗執法,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且曾因暴動罪成,屬累犯,故將量刑起點加至78個月;因被告及時認罪,酌予減刑至52個月,再依分期執行原則,本案刑期定為24個月。

法庭認為暴動罪行嚴重,須以具強大阻嚇力之刑罰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被告之良好背景及政治理念不構成減刑因素。

被告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24個月,與DCCC410/2020及35/2021號案件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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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4
案件編號 DCCC203/2021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與約100名示威者組成有組織方陣,打開雨傘築路障,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射箭及擲掷磚塊,並於警方封鎖前自校園突圍逃走。被告承認修改後之暴動控罪4,原控罪1被撤銷。</p><p>《公安條例》第245章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上訴庭判例指量刑應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使用、規模及持續時間、後果、被告角色及警告後續行為等,並以6年為起點。</p><p>被告為大型組織性暴動一員,參與突圍並以高危暴力手段對抗執法,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且曾因暴動罪成,屬累犯,故將量刑起點加至78個月;因被告及時認罪,酌予減刑至52個月,再依分期執行原則,本案刑期定為24個月。</p><p>法庭認為暴動罪行嚴重,須以具強大阻嚇力之刑罰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被告之良好背景及政治理念不構成減刑因素。</p><p>被告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24個月,與DCCC410/2020及35/2021號案件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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