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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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203/2021 |
裁判官/法官 | 謝沈智慧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18 |
涉事地點 | 理大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第六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連同約100名示威者,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外部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校園,設置路障、檢查站,破壞閉路電視和校園設施,並投擲汽油彈、射箭等自製武器,與警方防線發生激烈衝突。警方多次透過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後,於當日晚上封鎖校園,翌日在暢運道一帶截獲企圖突圍逃離的示威者,並拘捕第六被告,其行為已構成暴動罪。</p><p>依據上訴庭關於暴動罪之判刑原則,以懲罰與阻嚇為目的,暴動罪最高刑期為10年,量刑起點設為6年監禁,情節嚴重或累犯可上調至6.5年。</p><p>本案暴動屬有組織、有預謀之大規模行動,期間使用汽油彈、弓箭等武器,且被告曾因暴動被定罪,為嚴重加刑因素;惟被告早期認罪,故依規定可獲最高幅度減刑,由78個月降至52個月。</p><p>法官認為,暴動罪惡性重大,不僅應審視被告個人行為,更須評價其參與的整體暴力行動,為保障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必須施以具足阻嚇力之刑罰。</p><p>被告因參與上述暴動罪,經認罪減刑後,最終被判監禁52個月,並與先前相關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