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76 DCCC20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6

案件編號:

DCCC20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9日有網上呼籲「大三罷」行動,至11月11日至28日,大量示威者大規模佔據香港理工大學校園,設置路障和檢查站、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並從連接校園的天橋向下投擲汽油彈、弓箭等物品,阻礙交通且與警方多次對峙。警方自11月17日起經新聞公告及社交平台多次警告並全面封鎖校園,於11月18日下午約1330時,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在校園外暢運道試圖突圍,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護面罩防毒面具,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最終被警方截停拘捕。

法官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將暴動罪最高刑期定為10年,並參照上訴庭判例確立量刑起點5至6年,若案情特別嚴重則起點可達6年或以上。

鑑於被告參與之暴動具高度組織性及預謀性,涉使用弓箭及汽油彈等武器,且事件屬理大暴動最激烈階段,再者被告曾因同類暴動罪成而須加刑,因此基於懲罰與阻嚇考量,量刑起點訂為6年半,酌扣認罪及合作1/3後確定為52個月,並最終酌減至24個月。

法官認為暴動罪需具強烈阻嚇性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個人是否直接施暴並非唯一考量,重在參與並助長群體暴力行為,故須嚴懲以防止同類事件再現。

被告最終被判處24個月監禁,與其先前在另案之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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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76
案件編號 DCCC203/2021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9日有網上呼籲「大三罷」行動,至11月11日至28日,大量示威者大規模佔據香港理工大學校園,設置路障和檢查站、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並從連接校園的天橋向下投擲汽油彈、弓箭等物品,阻礙交通且與警方多次對峙。警方自11月17日起經新聞公告及社交平台多次警告並全面封鎖校園,於11月18日下午約1330時,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在校園外暢運道試圖突圍,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護面罩防毒面具,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最終被警方截停拘捕。</p><p>法官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將暴動罪最高刑期定為10年,並參照上訴庭判例確立量刑起點5至6年,若案情特別嚴重則起點可達6年或以上。</p><p>鑑於被告參與之暴動具高度組織性及預謀性,涉使用弓箭及汽油彈等武器,且事件屬理大暴動最激烈階段,再者被告曾因同類暴動罪成而須加刑,因此基於懲罰與阻嚇考量,量刑起點訂為6年半,酌扣認罪及合作1/3後確定為52個月,並最終酌減至24個月。</p><p>法官認為暴動罪需具強烈阻嚇性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個人是否直接施暴並非唯一考量,重在參與並助長群體暴力行為,故須嚴懲以防止同類事件再現。</p><p>被告最終被判處24個月監禁,與其先前在另案之刑期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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