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第六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與約一百名示威者嘗試突圍逃離警方封鎖,期間組成傘陣防線,向值勤警察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射箭等暴動行為。此突圍事件係早前理大校園連日暴動的延續,示威者於校園內外架設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及校園設施,對警方防線發動衝擊,引致公共交通受阻及警員受傷,最終被警方圍封並分批拘捕。
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等案例,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監禁,量刑起點六年監禁,判刑要旨在於懲罰與阻嚇,並須綜合考慮犯罪的組織預謀程度、人數、所用暴力及武器、規模與持續時間、造成的損害及威脅、公眾滋擾、被告角色及其他同場現場犯罪情形。
被告所涉突圍事件有組織及預謀,參與人數約百人,使用汽油彈、弓箭及硬物攻擊警方,乃理大暴動持續七日的關鍵一環,對社會及執法人員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被告有暴動前科並重犯,僅有認罪一項減刑因素,故須酌量加刑。
本席認為,對此等有組織且具高度暴力性的行為,必須施以具阻嚇力之刑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全,並反映被告參與整體暴動背景,不能就突圍事件孤立考慮。
本席以量刑起點六年監禁,加重因被告有暴動前科及再犯,調高至六年半(78個月)監禁,扣減認罪因素後,最終判處52個月監禁,並命與其先前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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