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九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在香港理工大學校園及其附近範圍集結。警方於當日早上多次透過傳媒及現場警告,要求三人以上集結者停止集結並即刻離開,惟現場仍逾百人手持雨傘護具對峙,以口號及粗言辱警,阻礙封鎖線推進。警方遂分別舉旗警告及發射胡椒彈、催淚彈驅散,最終約0818時在科學館廣場新文華中心至華懋廣場一帶包圍並拘捕135人,被告為其中九人;現場及羈留室檢獲雨傘、護目鏡、手套、頭盔、生理鹽水等集結裝備,第九被告另因管有第3R類鐳射筆一支被控第二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重可處監禁五年,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重亦可處監禁五年。
被告有備而來,拒不離場,危害公共秩序,須予以阻嚇性處罰。
法官認為被告證供矛盾、攜帶集結裝備,屬有意參與及鼓勵非法集結,破壞法治與社會秩序。
被告一至八因非法集結罪各被判監禁六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第九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加刑三個月,合共監禁九個月,緩刑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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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早上約0805至0818時,約百人於尖沙嘴科學館廣場集結,以雨傘衝擊警方封鎖線,攜帶多種示威裝備。警方警告無效後施放催淚煙並拘捕135人。經審訊,第三及第五被告認罪,其餘被告否認後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第九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非法集結罪最高5年,量刑視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武器及被告角色;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3年,量刑視武器性質與意圖。
本案集結維持13分鐘,雖無傷亡但以傘陣挑釁警線,意圖協助理大暴動,有升級風險;大部分被告僅攜防護裝備無領導角色,背景及表現良好可酌情減刑,惟須維護秩序故即時監禁。
法官認為參與者明知背景仍鼓動他人,行為超越和平示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需以刑罰警示並具阻嚇力。
第一被告13月監禁;第二、第四、第六、八被告各10月;第七被告9月;第三被告送勞教中心;第五被告7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13月、管武3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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