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香港理工大學校園及周邊爆發持續數日的衝突,被告等於11月18日清晨經百週年小路、麼地道小路及科學館道陸續在科學館廣場及華懋廣場一帶聚集,手撐雨傘組傘陣,高呼口號並藉遮擋警員視線。警方機動部隊分別設置B2、Y1、Y3及Y4封鎖線,多次以擴音器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及舉黑旗,繼而動用胡椒球彈及催淚煙驅散,約08:18時宣佈拘捕135人,被告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處五年監禁;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三年監禁及罰款。
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攜帶示威防護及攻擊裝備並有組織行動,證供不可信且無合理辯解,須嚴正回應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危機。
各被告明知衝突在先,卻有備而來並積極參與受禁行為,參與意圖明顯,應對其行為負上刑責。
被告因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待另行量刑聆訊宣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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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港警在理工大學附近多次呼籲市民勿前往,但仍有逾百人於11月18日約0805時聚集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並以雨傘陣向警方防線逼近,高呼口號,警方向示威者發出多次警告並施放催淚煙,示威者退後後便於科學館廣場逗留對峙。其後機動部隊增援,約0818時在華懋廣場外及周邊連同大廈通道圍截拘捕共135人,於現場及警署搜身時檢獲雨傘、防護裝備及部分生理鹽水、口罩、頭盔等物品。九名被告被控非法集結,另第九被告同時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及求情後,本席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並於2024年1月27日宣判。
依據《公安條例》及相關上訴庭判例,量刑須衡量非法集結的社會公害、組織程度、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暴力或武器使用、被告角色及有無佩帶利器、蒙面及拒絕警告等情節,並酌量考慮被告年齡、悔意、認罪、背景及後續表現等求情因素。
本案非法集結雖維持僅13分鐘,未造成財損或傷亡,但在理大暴動期間為協助暴動一環,示威者以雨傘衝擊警方封鎖線,風險及公害程度不容輕忽,故即時監禁為唯一刑罰選擇。各被告僅屬參與者,無領導或物資破壞行為,多數僅攜帶防護性裝備;第九被告帶有鐳射筆、第⼀被告曾攜打火機燃料,風險稍高;部分被告年輕、認罪或健康狀況欠佳,有酌情減刑。
本席認為須以阻嚇及預防再犯為重,兼顧各被告個別情節及悔改表現,故確立12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曾攜攻擊性物品者予以上調,並考慮良好背景及求情因素酌情扣減,從而劃分差異化刑期。
九名被告被判刑如下:被告一監禁13個月;被告二、被告四、被告六及被告八各監禁10個月;被告七監禁9個月;被告三送交勞教中心;被告五監禁7個月;被告九就控罪一監禁13個月,控罪二監禁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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