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工大學及附近爆發多起示威並涉嫌暴動,警方於11月18日凌晨在科學館廣場、科學館道及周邊一帶設立封鎖線,先後多次發出口頭與舉旗警告,並使用胡椒彈及催淚煙驅散,最終於約0818時將約135名聚集人士圍堵並拘捕。被告一至被告九於當場被控非法集結罪,另被告九因攜有屬第3R類的激光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依《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可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年;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被告均身處逾百人之非法集結中,攜帶示威者常用之防護裝備及激光筆等工具,顯示有意參與及支援受禁行為,且多處證供與客觀證據矛盾,缺乏合理辯解。
雖因應社會抗爭有其背景,但維護公共秩序及他人安全為首務,攜帶潛在攻擊性或防禦性裝備參與非法集結者,實屬加刑情節,需要予以懲罰並以儆效尤。
法官判處被告一至被告八就非法集結罪各監禁9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九因另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合併執行共監禁9個月,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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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百人在尖沙嘴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集結,與警方封鎖線對峙,示威者以雨傘築陣並呼喊口號,試圖衝擊防線。警方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後,機動部隊於約0818時圍堵並拘捕逾百人,檢獲多種防護及攻擊性裝備。九名被告被捕後分別承認或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第九被告另因持鐳射筆罪成。
本案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5年,量刑須考量規模、手段、持續時間、地點及被告角色;管武器罪最高3年,視武器性質及管有意圖而定。
因示威者衝擊警封鎖線且鄰近理大暴動現場,集結具高風險,故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量刑起點為12個月,視攜帶攻擊性或防護裝備、認罪態度及個人情況加減刑期。
法官認為各被告僅屬參與者,無領導或實際使用武器行為;雖時間短暫,但地點敏感且抗警行為具高風險,須以即時監禁維持震懾及公共秩序。
第一被告判即時監禁13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各判10個月;第七被告9個月;第三被告送交勞教中心;第五被告7個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判13個月、管武器判3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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