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理工大學外科學館道及附近廣場,警方動用B2、Y1、Y3及Y4機動部隊設立封鎖線,多次發出離開警告並施放胡椒球彈及催淚煙驅散,惟示威者拒不離去,最終約135人被圍堵並押往深水埗及紅磡警署扣查。第一至第九被告均涉非法集結罪,第九被告另被控於公眾地方管有第3R類激光筆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審訊中被裁定罪名成立。
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刑期監禁五年;第33(1)及(2)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刑期監禁三年。
被告明知暴力示威持續卻身處現場並攜帶防毒面罩、口罩、手套、生理鹽水、游泳鏡、頭盔及鐳射筆等示威常用裝備,顯示有意支持及促進受禁行為,缺乏可信合法理由,嚴重危害社會安寧。
辯稱偶然路經、欲離開或急救之說與現場證據及自主供詞多處矛盾,法院不予採信;被告均屬有備而來參與集結,非無辜旁觀者。
被告各人因參與非法集結罪(第九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法院將擇期宣告量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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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校園及其附近爆發多宗暴動。2019年11月18日0805至0818時,約一百至二百名示威者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非法集結,以雨傘陣向警方防線推進並高喊口號,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動用機動部隊於華懋廣場外及周邊圍捕約135人,另有13人經附近通道被捕,被告遂於現場被截停搜身拘捕。
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量刑須考慮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地點影響、後果嚴重性及被告角色;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刑期為監禁三年,須考慮物品數量、種類、性質及管有意圖。
法官認為本案與理大暴動直接相關,集結雖僅十三分鐘但人數眾多且具推撞防線趨勢,對公共秩序構成重大威脅。各被告均非領導者,多屬參與者且攜帶以防禦為主的裝備;惟第一及第九被告另攜帶可用於燃燒及鐳射攻擊之物品,風險更高。法官亦考慮被告背景、認罪態度、審訊配合及案發後表現,據以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對少年被告採用勞教中心,餘者均須即時入獄;兼顧嚇阻效果與個人背景,並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第一被告即時監禁十三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即時監禁十個月;第七被告即時監禁九個月;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第五被告即時監禁七個月;第九被告因非法集結即時監禁十三個月,因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時監禁三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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