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88 DCCC856/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688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嚴重衝突後,警方於11月18日清晨在尖東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設置封鎖線,至約0805時見手持雨傘等示威者組成傘陣、推進警線並高呼口號擾亂秩序;警方先後作口頭警告、舉旗警告並施放胡椒球彈及催淚煙;約0815時機動部隊Y1、Y3及Y4隊分別從科學館道、華懋廣場及麼地道小路進入廣場,至0818時合圍並拘捕約135名人士,其中第一至第九被告被截停,並各面對非法集結罪指控,第九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33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及罰款;量刑須兼顧罪行性質、被告前科、態度及社會影響。

各被告身處現場並攜帶示威常用防護及攻擊裝備,無合理解釋,足以推定有意參與並協助非法集結;第九被告另攜激光筆具潛在傷害能力,構成攻擊性武器;惟考量被告皆無前科、品格尚佳及庭中認罪態度,可酌情從輕。

被告非誤闖過路人,乃有備而來,藉出席鼓勵或協助他人犯罪,情節嚴重,惟因均屬首次違法,宜予適度量刑。

各被告因非法集結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九被告另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100至200名人士在香港理工大學附近科學館廣場一帶集結,打開雨傘築成傘陣,步向警方防線,構成非法集結;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及使用驅散武力,最終在華懋廣場一帶拘捕包括九名被告在內的共148人,其中九人被裁定非法集結,其中一人另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依據《公安條例》及相關上訴庭判例,考慮集結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武器使用、被告角色及動機,並參酌威脅程度及公共秩序破壞風險。

雖集結僅維持約13分鐘,未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但現場針對理工大學防線具高度風險,攜帶防護裝備及挑釁行動,呈公共秩序嚴重威脅;被告均為參與者,無領導或煽動行為,且部分被告攜有防禦性裝備,另有兩人攜帶打火機燃料及鐳射筆加重風險。

即時監禁為唯一可阻嚇及維護秩序之量刑方式;考慮被告背景、認罪態度、案後表現及健康等減刑因素,上調或扣減刑期以示公允。

第一被告13個月監禁;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各10個月監禁;第七被告9個月監禁;第三被告送往勞教中心;第五被告7個月監禁;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13個月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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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88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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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嚴重衝突後,警方於11月18日清晨在尖東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設置封鎖線,至約0805時見手持雨傘等示威者組成傘陣、推進警線並高呼口號擾亂秩序;警方先後作口頭警告、舉旗警告並施放胡椒球彈及催淚煙;約0815時機動部隊Y1、Y3及Y4隊分別從科學館道、華懋廣場及麼地道小路進入廣場,至0818時合圍並拘捕約135名人士,其中第一至第九被告被截停,並各面對非法集結罪指控,第九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p><p>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33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及罰款;量刑須兼顧罪行性質、被告前科、態度及社會影響。</p><p>各被告身處現場並攜帶示威常用防護及攻擊裝備,無合理解釋,足以推定有意參與並協助非法集結;第九被告另攜激光筆具潛在傷害能力,構成攻擊性武器;惟考量被告皆無前科、品格尚佳及庭中認罪態度,可酌情從輕。</p><p>被告非誤闖過路人,乃有備而來,藉出席鼓勵或協助他人犯罪,情節嚴重,惟因均屬首次違法,宜予適度量刑。</p><p>各被告因非法集結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九被告另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100至200名人士在香港理工大學附近科學館廣場一帶集結,打開雨傘築成傘陣,步向警方防線,構成非法集結;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及使用驅散武力,最終在華懋廣場一帶拘捕包括九名被告在內的共148人,其中九人被裁定非法集結,其中一人另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p><p>依據《公安條例》及相關上訴庭判例,考慮集結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武器使用、被告角色及動機,並參酌威脅程度及公共秩序破壞風險。</p><p>雖集結僅維持約13分鐘,未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但現場針對理工大學防線具高度風險,攜帶防護裝備及挑釁行動,呈公共秩序嚴重威脅;被告均為參與者,無領導或煽動行為,且部分被告攜有防禦性裝備,另有兩人攜帶打火機燃料及鐳射筆加重風險。</p><p>即時監禁為唯一可阻嚇及維護秩序之量刑方式;考慮被告背景、認罪態度、案後表現及健康等減刑因素,上調或扣減刑期以示公允。</p><p>第一被告13個月監禁;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各10個月監禁;第七被告9個月監禁;第三被告送往勞教中心;第五被告7個月監禁;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13個月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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