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警方於香港理工大學附近設置封鎖線,多批防暴警員先後在科學館廣場、科學館道及南洋中心小路一帶,對聚集人士多次發出口頭警告並舉旗警示;示威者多次打傘陣推進,口號粗罵警察且與警方對峙;約八時二十分,警員在華懋廣場外宣佈拘捕共一百三十五人,其中九名被告被控非法集結,另有一被告同時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及逐一核對證據後,法庭認定各被告均有預備示威裝備,明知會場已屬非法集結仍有意進入現場,故均涉非法集結罪;第九被告另因持有可致人目眩失明之鐳射筆,具攻擊性武器特質,罪成在案。
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罰監禁五年;第33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罰監禁三年。
被告雖無前科,但於暴力社會事件高峰期間攜帶傘、口罩、防毒面具等典型示威裝備,明知屬非法集結仍蓄意參與並協助維持現場對抗,須予以阻嚇及回應暴力滋擾;第九被告持有運作正常之第3R類鐳射筆,隨時可致人眼部傷害,情節更為嚴重。
犯罪行為具計劃性及組織性,示威裝備助長對抗強度,已危及公共秩序及人身安全,必須以嚴厲刑罰維護社會法治及公共安寧。
法庭遂就各被告非法集結罪,各判處監禁一年;第九被告因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加重刑期六個月,合共監禁一年六個月,以資懲戒並發揮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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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校園及鄰近範圍發生暴動,11月18日上午,多名被告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與警方防線對峙,示威者舉傘、高呼口號,部分被告攜帶防護裝備及鐳射筆。警方施放催淚煙並拘捕約135人,第三及第五被告首日認罪,餘者經審訊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第九被告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依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最高刑期五年、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三年,參考上訴庭黃之鋒案等案例,量刑時考量集結規模、預謀程度、持續時間、武器使用或攜帶、後果及被告角色等因素。
本案集結涉及100至200人、逾10分鐘,與理大暴動相關,示威者試圖衝擊警方防線並攜帶防護裝備、燃料及鐳射筆,情節嚴重,須即時監禁並具阻嚇性;對攜帶武器者增刑,對認罪或背景良好者酌予扣減。
法官認為非法集結即使無傷亡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須在萌芽階段遏止,予以嚴懲並具阻嚇性,各被告均應即時監禁。
第一被告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各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第七被告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第五被告判處即時監禁7個月;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第九被告因非法集結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因管有攻擊性武器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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