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90 DCCC856/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0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多名人士在香港理工大學校外科學館廣場及附近道路聚集,手持雨傘組成傘陣並高呼口號,不理警方多次警告及驅散舉措,期間部分人士沿百周年小路、麼地道小路移動,警方機動部隊Y1、Y3、Y4及B2小隊先後設立封鎖線及發射胡椒球彈和催淚煙,將約135人包圍、截停並拘捕,其中第一至第九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第九被告另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及聽取證人、專家證據及被告自辯,法庭認定九人均有意參與及支持該非法集結,第九被告並意圖利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行為,因而裁定罪成。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第九被告另觸犯第33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可判監禁三年。

各被告均親自出席並攜帶防催淚煙裝備及可隱匿身份的服飾,知警方警告後仍前往現場支援或協助示威者,並有攜帶鐳射筆等潛在攻擊性器具,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須予以懲戒。

社會安寧受嚴重威脅,必須以懲戒手段警示他人守法,遏止公眾場所暴力聚集。

第一至第九被告依非法集結罪及第九被告另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法院將择期量刑裁決。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校園及周邊出現多起違法行動。警方11月17日曾呼籲市民避免前往,惟11月18日0805至0818時約100至200人在科學館廣場及路段非法集結,舉傘築陣、高呼口號,向警方防線施壓。警方先後組建Y1、Y3防線,警告無效後以催淚煙及突進方式包圍拘捕共148人,檢獲雨傘等防護裝備。九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其中一人另涉管有鐳射筆攻擊性武器罪。

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及第33條,參考「黃之鋒」案等,考量人數、地點、器具、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

本案集結支援理大內部暴動,舉傘衝擊警方防線,已嚴重威脅公共秩序;被告多為首犯,具認罪與悔意,惟僅作參與角色,即時監禁方能達阻嚇及維護法紀。

法官認為示威雖無精密預謀,但具挑釁性與風險;對被告年齡、健康及悔意酌減,惟仍採用即時監禁回應公害與阻嚇需要。

被告一及被告九(控罪一)各判13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九(控罪二)另判3個月,與首控同期執行;被告二、四、六及八各判10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七9個月;被告五7個月;被告三則送往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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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0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多名人士在香港理工大學校外科學館廣場及附近道路聚集,手持雨傘組成傘陣並高呼口號,不理警方多次警告及驅散舉措,期間部分人士沿百周年小路、麼地道小路移動,警方機動部隊Y1、Y3、Y4及B2小隊先後設立封鎖線及發射胡椒球彈和催淚煙,將約135人包圍、截停並拘捕,其中第一至第九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第九被告另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及聽取證人、專家證據及被告自辯,法庭認定九人均有意參與及支持該非法集結,第九被告並意圖利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行為,因而裁定罪成。</p><p>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第九被告另觸犯第33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可判監禁三年。</p><p>各被告均親自出席並攜帶防催淚煙裝備及可隱匿身份的服飾,知警方警告後仍前往現場支援或協助示威者,並有攜帶鐳射筆等潛在攻擊性器具,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須予以懲戒。</p><p>社會安寧受嚴重威脅,必須以懲戒手段警示他人守法,遏止公眾場所暴力聚集。</p><p>第一至第九被告依非法集結罪及第九被告另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法院將择期量刑裁決。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校園及周邊出現多起違法行動。警方11月17日曾呼籲市民避免前往,惟11月18日0805至0818時約100至200人在科學館廣場及路段非法集結,舉傘築陣、高呼口號,向警方防線施壓。警方先後組建Y1、Y3防線,警告無效後以催淚煙及突進方式包圍拘捕共148人,檢獲雨傘等防護裝備。九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其中一人另涉管有鐳射筆攻擊性武器罪。</p><p>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條及第33條,參考「黃之鋒」案等,考量人數、地點、器具、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p><p>本案集結支援理大內部暴動,舉傘衝擊警方防線,已嚴重威脅公共秩序;被告多為首犯,具認罪與悔意,惟僅作參與角色,即時監禁方能達阻嚇及維護法紀。</p><p>法官認為示威雖無精密預謀,但具挑釁性與風險;對被告年齡、健康及悔意酌減,惟仍採用即時監禁回應公害與阻嚇需要。</p><p>被告一及被告九(控罪一)各判13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九(控罪二)另判3個月,與首控同期執行;被告二、四、六及八各判10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七9個月;被告五7個月;被告三則送往勞教中心。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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