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91 DCCC856/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1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尖沙咀科學館道及廣場設置封鎖線,對聚集人士多次警告並施放胡椒彈及催淚彈驅散,最終於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被告先後身處該非法集結區域,並在身上或背囊內攜帶口罩、護目鏡、頭盔、生理鹽水、雨傘、打火機燃料、鐳射筆等示威常用裝備。經審訊及專家化驗,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成,第九被告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依《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監禁三年及罰款。

被告於已持續多月的示威現場有預謀攜帶並可能使用常見示威裝備,顯示參與意圖;第九被告持有具危害性的鐳射筆,符合管有攻擊性武器要件;惟各被告無前科,屬首次違法,應酌情從輕。

集結者組織有序且具威嚇性,對社會秩序構成重大挑戰,僅身處現場或攜帶相關裝備即屬參與,須予以嚴懲以示警惕。

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及第九被告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均罪成,量刑待行。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警方呼籲市民避開理大校園及附近,仍有示威者於翌日早上約0805至0818分在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集結,組成傘陣向警方防線推進並大聲高呼。警方分段施放催淚煙並先後由機動部隊多處包圍,最終在科學館廣場外及市政花園等拘捕共148人。第一至第九被告先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其中第九被告另涉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庭依非法集結罪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主要考慮集結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是否有預謀、是否使用或攜帶武器、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並參照上訴庭有關暴力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

本案雖無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但集結時間短且具挑釁性,意在配合理大暴動並試圖衝擊警方防線。各被告均未領導或主動施暴,但藉出席鼓勵他人。第九被告另攜帶鐳射筆具攻擊性武器,增加潛在危害。青年被告可考慮勞教處分,其餘被告均須即時監禁,以彰顯阻嚇與維護公共秩序。

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選擇,對年少或具有悔意的被告酌情減刑;攜帶或使用工具者須上調量刑起點;勞教中心適用於年紀最低且認罪態度良好的被告。

第一被告即時監禁13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0個月;第七被告即時監禁9個月;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第五被告即時監禁7個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即時監禁13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時監禁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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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1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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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尖沙咀科學館道及廣場設置封鎖線,對聚集人士多次警告並施放胡椒彈及催淚彈驅散,最終於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被告先後身處該非法集結區域,並在身上或背囊內攜帶口罩、護目鏡、頭盔、生理鹽水、雨傘、打火機燃料、鐳射筆等示威常用裝備。經審訊及專家化驗,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成,第九被告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p><p>依《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監禁三年及罰款。</p><p>被告於已持續多月的示威現場有預謀攜帶並可能使用常見示威裝備,顯示參與意圖;第九被告持有具危害性的鐳射筆,符合管有攻擊性武器要件;惟各被告無前科,屬首次違法,應酌情從輕。</p><p>集結者組織有序且具威嚇性,對社會秩序構成重大挑戰,僅身處現場或攜帶相關裝備即屬參與,須予以嚴懲以示警惕。</p><p>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及第九被告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均罪成,量刑待行。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警方呼籲市民避開理大校園及附近,仍有示威者於翌日早上約0805至0818分在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集結,組成傘陣向警方防線推進並大聲高呼。警方分段施放催淚煙並先後由機動部隊多處包圍,最終在科學館廣場外及市政花園等拘捕共148人。第一至第九被告先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其中第九被告另涉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p><p>法庭依非法集結罪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主要考慮集結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是否有預謀、是否使用或攜帶武器、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並參照上訴庭有關暴力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p><p>本案雖無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但集結時間短且具挑釁性,意在配合理大暴動並試圖衝擊警方防線。各被告均未領導或主動施暴,但藉出席鼓勵他人。第九被告另攜帶鐳射筆具攻擊性武器,增加潛在危害。青年被告可考慮勞教處分,其餘被告均須即時監禁,以彰顯阻嚇與維護公共秩序。</p><p>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可行選擇,對年少或具有悔意的被告酌情減刑;攜帶或使用工具者須上調量刑起點;勞教中心適用於年紀最低且認罪態度良好的被告。</p><p>第一被告即時監禁13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0個月;第七被告即時監禁9個月;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第五被告即時監禁7個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即時監禁13個月,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時監禁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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