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92 DCCC856/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2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晨先後到港九多個公共地方,尤以尖沙嘴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為甚,見大批示威人士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其後被警方多次發出口頭及舉旗警告,示威群眾拒絕散去並組成傘陣推進,警方遂以合理武力驅散並在華懋廣場外拘捕共135人,控以非法集結罪,另第九被告並因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被加控一項。

依《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攜帶多件防護及示威裝備,證據與其說法不符,顯示有意參與並支援受禁行為;第九被告另持可致人臨時失明之鐳射筆,具攻擊意圖。

被告藉其出席及裝備鼓勵或協助非法集結,證供不足以合理解釋其現場行動及所攜物品,法庭認為須嚴懲以示警戒。

被告一至八因非法集結罪,各判監禁12個月;第九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6個月,兩刑判處並執,合併執行監禁18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在理工大學附近一帶集結,與警方於B2防線對峙並試圖以傘陣衝擊防線。警方發出警告並使用催淚煙及合法武力驅散,集結者後退至科學館廣場及相連路段,逗留期間持有多種示威裝備。警方其後增援Y連部隊,於科學館廣場及周邊通道圍截並拘捕135人,並檢獲雨傘、防護裝備等物品。被告身上亦分別攜帶口罩、護目鏡、手套及傘具,並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第九被告另涉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依據過去相關上訴庭及區域法院案例,判刑時須衡量非法集結之公共危害、gravamen,並考慮計劃與部署、人數、地點、手段(有無武器)、持續時間、所致後果及被告個人角色等要素;對於持械或持攻擊性物品者,另須衡量武器數量、種類及用途意圖。

本案非法集結是理大暴動的一環,集結者試圖協助校內人士衝擊警防線並有暴力抵抗行為,雖持續時間短暫且無人員受傷,但潛在風險及對公共秩序之威脅更大;被告知其行為性質並攜帶防護及攻擊性裝備,均屬嚴重因素,須即時監禁予以回應與阻嚇。

法官認為被告均有意參與並鼓勵非法集結,他們雖無領導或具體暴力行為,但藉持傘具等裝備支持集結,已足以構成嚴重公害,故排除非監禁刑罰,並視個別背景酌情減刑。

法院裁定:第一被告非法集結罪監禁13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各監禁10個月;第七被告監禁9個月;第三被告送交少年勞教中心;第五被告監禁7個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監禁13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監禁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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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2
案件編號 DCCC856/2020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晨先後到港九多個公共地方,尤以尖沙嘴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為甚,見大批示威人士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其後被警方多次發出口頭及舉旗警告,示威群眾拒絕散去並組成傘陣推進,警方遂以合理武力驅散並在華懋廣場外拘捕共135人,控以非法集結罪,另第九被告並因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被加控一項。</p><p>依《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p><p>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攜帶多件防護及示威裝備,證據與其說法不符,顯示有意參與並支援受禁行為;第九被告另持可致人臨時失明之鐳射筆,具攻擊意圖。</p><p>被告藉其出席及裝備鼓勵或協助非法集結,證供不足以合理解釋其現場行動及所攜物品,法庭認為須嚴懲以示警戒。</p><p>被告一至八因非法集結罪,各判監禁12個月;第九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6個月,兩刑判處並執,合併執行監禁18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在理工大學附近一帶集結,與警方於B2防線對峙並試圖以傘陣衝擊防線。警方發出警告並使用催淚煙及合法武力驅散,集結者後退至科學館廣場及相連路段,逗留期間持有多種示威裝備。警方其後增援Y連部隊,於科學館廣場及周邊通道圍截並拘捕135人,並檢獲雨傘、防護裝備等物品。被告身上亦分別攜帶口罩、護目鏡、手套及傘具,並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第九被告另涉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罪。</p><p>依據過去相關上訴庭及區域法院案例,判刑時須衡量非法集結之公共危害、gravamen,並考慮計劃與部署、人數、地點、手段(有無武器)、持續時間、所致後果及被告個人角色等要素;對於持械或持攻擊性物品者,另須衡量武器數量、種類及用途意圖。</p><p>本案非法集結是理大暴動的一環,集結者試圖協助校內人士衝擊警防線並有暴力抵抗行為,雖持續時間短暫且無人員受傷,但潛在風險及對公共秩序之威脅更大;被告知其行為性質並攜帶防護及攻擊性裝備,均屬嚴重因素,須即時監禁予以回應與阻嚇。</p><p>法官認為被告均有意參與並鼓勵非法集結,他們雖無領導或具體暴力行為,但藉持傘具等裝備支持集結,已足以構成嚴重公害,故排除非監禁刑罰,並視個別背景酌情減刑。</p><p>法院裁定:第一被告非法集結罪監禁13個月;第二、第四、第六及第八被告各監禁10個月;第七被告監禁9個月;第三被告送交少年勞教中心;第五被告監禁7個月;第九被告非法集結罪監禁13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監禁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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