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香港理工大學爆發衝突,11月18日上午警方於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設封鎖線,聚集人士以雨傘組傘陣並叫囂推進,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出胡椒球彈及催淚彈驅散,並於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被告身處其中,均被控「非法集結」罪,第九被告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被告於警方多次警告後仍參與集結並攜帶防護及作戰裝備,顯示有意圖推進示威,使公共安全受威脅,須加重懲處
社會安寧須受保障,和平表達不得演變成持續對抗及暴力示威,法庭藉量刑予以威攝及阻嚇
法庭裁定被告於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第九被告另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量刑日期待補行,現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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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在尖沙嘴科學館廣場聚集,組成傘陣衝擊警方防線。警方0818時驅散並拘捕135人。被告均控非法集結,第九另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最高刑期五年,量刑須考慮人數、地點、時間、暴力程度與被告角色;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期三年,視武器種類、數量、意圖。
本案集結約100至200人,歷時約13分鐘,無人受傷或財損,但企圖支援理大暴動,危害公共秩序。被告多攜防護裝備,首被告攜燃料、第九攜鐳射筆上調刑期,其後酌減以顧及背景、悔意及認罪等求情因素。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維護公共安寧與阻嚇必須之措施,須兼顧懲罰效能與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確保判刑公允。
第一、第二、第四、第六、第八被告各判即時監禁十個月;第七被告九個月;第五被告七個月;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第九被告因攜鐳射筆,控罪一判即時監禁十三個月、控罪二判三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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