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20年2月29日晚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當時聚集人群已發生暴動,黑衣人設置路障並向警車投擲竹枝、磚塊等,第一被告以手勢鼓舞及協助現場人士,第二被告於22:50時段奔向防暴七人車並疑似撿拾物件投擲,事後二人被捕並經審訊,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務人員證供,認定二人共同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依香港法例第200章《公安條例》及司法常規,量刑時須考慮暴動罪的社會危害性、被告行為的蓄意性及需彰顯阻嚇效果。
第一被告在現場擔任鼓動和支援角色,第二被告更實際向警方防暴車輛施襲,二人行為威脅社會安寧,須予以嚴厲懲處以儆效尤。
閉路電視片段和多名警務人員證供足以證明二人身分及行為,被告辯解不被接納,法庭認為證據可靠,裁定參與暴動。
兩名被告罪名成立,裁定暴動罪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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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2020年2月29日晚,大量人群以紀念所謂「831事件」半周年為由,於九龍彌敦道山東街與登打士街一帶非法集結。警方約於晚上10時38分發出「藍旗」警告,群眾散去後離開。約10時47分,黑衣人士於彌敦道東段堵路,被告之一積極觀察現場並鼓勵,另一被告其後拾取雜物向警方七人車投擲,並與他人合力圍堵、攻擊車輛,致車輛多處受損。兩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
法官參酌上訴庭於梁天琦及鄧浩賢等案所定量刑原則,包括暴動持續時間、所涉暴力程度、對社會影響及被告於集結中扮演的角色;並依照HKSAR v Tang Ho Yin提出的三項原則:集體行為責任、干犯他罪加刑、嚴重暴力須嚴懲。
本案暴動僅維持十餘秒,未造成人員重傷,對財物破壞限於警方七人車。被告均非領導及策劃者,屬臨場加入;考量其年輕及無前科,並有良好背景及家人僱主之正面評價,遂於三年半起點上酌減二個月。
法官認為本案雖情節較梁天琦及鄧浩賢輕,但針對執法者之暴力行為嚴重,亦不容姑息,須以儆效尤。
被告二人各被判監禁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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