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晚約二十二時至二十二時五十一分,兩被告於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處,與多名身着黑衣、佩戴口罩之人士,以鐵馬、路障、垃圾桶等堵塞行車道,並在警方三輛裝甲七人車抵場後投擲竹枝、磚頭等雜物,嚴重擾亂秩序。控方調取「好望角片段」及其他閉路電視錄影,並以被告被捕後警署攝影相片及行蹤對照,證實其衣着、體型與片中人物一致。辯方雖以尋食、觀影及環境影響等解釋滯留現場,並對施襲者身份提出異議,惟法庭認定控方證據充足,並裁定辯方說法自相矛盾,不足以推翻證據,因而裁定兩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暴動屬嚴重罪行,須視被告於現場之角色、行為及有無暴力或投擲物品情節,並結合證人證供、錄像片段及被告前科狀況釐定刑期。
考慮被告於暴動現場拍手助威、揮手指揮及投擲竹枝、磚頭等物品,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且其證供多處自相矛盾,故須予重判以示警誡。
法官認為證人誠實可靠,錄像辨認具信度;雖兩被告無前科,然仍須嚴肅處理其參與暴動之行為,以維護公共秩序。
兩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各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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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2020年2月29日晚,大批群眾在九龍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非法集結,警方於晚10時38分發出「藍旗」警告後離開,短暫後黑衣人士開始堵路,即被告等現場助勢,觀察警情並鼓勵堵路。約10時49分警方七人車到場,卸載後僅第三輛車留守,部分人包括被告圍堵並向警員及警車投擲雜物,警員為避襲駕車離開,期間被告二人衝前拾取或揮擲物件,導致警車多處損毀。經審訊,兩被告暴動罪成。
參照上訴庭於梁天琦及鄧浩賢等案所列量刑因素,包括暴動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對社會影響及被告角色;並依HKSAR v Tang Ho Yin案強調集體暴動刑責視樣態、加刑情節及對執法者襲擊需嚴懲。
本案暴動雖僅持續十數秒且未造成人員實質傷害,僅破壞警方七人車,但性質嚴重,涉對執法者之攻擊。兩被告非領頭角色,無事前策劃,係現場氣氛所激發,且案發前無前科、背景良好及年輕,可作為減刑考慮。
案件雖較上訴庭先例輕微,仍屬嚴重暴力行為,破壞法治社會秩序,惟被告角色較次要,並具求情理由,故在三年半基準刑期上酌情減刑。
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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