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2月3日經其Facebook帳戶在前立法會議員專頁相關帖文下,公開發表煽惑他人衝入警察總部並攻擊警務高層、以暴易暴,以及聲稱香港人太過斯文不能以和平手法對抗暴政等留言。被告事後承認帳戶屬於自己,稱因氣憤及發洩衝動所為,並於親友提醒後刪除帳戶與應用程式。控方指留言具明確煽惑意圖,辯方則主張僅屬情緒發洩,經審訊,法庭接受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及客觀證據,裁定其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根據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煽惑他人干犯刑事罪行屬預備性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被煽惑者已付諸行動,只需證明煽惑行為具犯罪意圖。
法庭認為被告於公開平台發放具體且具煽動性的文字,經思考、組織並互動後發布,明顯具犯罪意圖;辯稱衝動或發洩不足以排除煽惑成分。
法官認為被告的現場招認與網上留言前因後果互相印證,其以「發噏風講完就算」等抗辯無說服力,難以接受其主張只是情緒失控,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法庭押後量刑,將於稍後聆訊期間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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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2月3日利用其名下Facebook帳戶,於前立法會議員專頁相關帖文下公開發表兩則留言,一則呼籲「集結數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殺警察高層,以暴易暴」,另一則強調「香港人太斯文,不可能以和平手法對付暴政」。該等留言意圖煽動他人對警務處人員實施嚴重身體傷害,雖於約36小時內刪除,但已引起社會關注並獲少量回應。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其證供被裁定不可靠,最終就「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煽惑他人犯罪之最高刑罰等同所煽惑之標示罪行最高刑期;並參考本地及英美等地相關案例,就涉及暴力襲擊之煽惑行為,適用即時監禁量刑基準。
法庭綜合考量被告透過公開社交媒體煽動暴力的方式與內容、傳播範圍及刪除時效、當時社會背景及網民互動、不構成即時傷害但具潛在危害性,以及被告無前科、調查期間合作、表達悔意等情節,將基準刑期訂為6個月監禁,再酌情扣減1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一時衝動或情緒宣洩,而是經思考組織用語、刻意鼓吹以暴力解決衝突,對社會安定構成危害,須以即時監禁達致阻嚇與懲戒效果;但考量案情輕微及被告背景,予以適度減刑。
最終被告被判處監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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