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97 DCCC11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7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涉五宗2021年區域法院刑事案件,控方先後提出兩項合併審訊申請:第一項擬將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第二項擬將113/2021及116/2021合併。原定2022年4月實體聆訊因疫情而取消,控方提議以書面形式處理,49名被告中有3名反對書面處理。多數被告主張公開審訊、維持既定分拆排期,並指合併將增加審期、複雜度、法律開支及疫情風險。

依據原訟法庭刑事案件實務指引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規定,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不得隨意取消或押後已定進度指標審訊日期。

考量法庭場地資源有限、原排期基於務實分拆安排已多番磋商,首項申請未見關鍵性變動理由,且疫情下實體聆訊難以保障安全;第二項申請涉及相似錄像證據爭議,可善用西九龍及將建成灣仔大型法庭資源,且距審期尚有逾一年充分預備時間。

對首項申請,變更分拆安排未見必要,爰予駁回;對次項申請,兼顧司法資源效率及被告公平審訊權,認屬適當,故予批准。

法院最終駁回第一項合併申請,批准第二項合併申請,並將113/2021及116/2021案件合併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算需時40日;命控辯雙方於28天內聯絡排期主任,並於開審前約兩個月安排審前覆核,如需延長審期,須及早通知排期主任。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23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於金鐘主要道路及政府總部外施設路障、縱火、投擲汽油彈及各類硬物,與警方多時對峙並構成暴動罪,其中一名被告在現場持有兩支鐳射光束裝置。21名被告認罪,2名被告否認控罪,經裁定後集中考量案發規模、持續時間、社會影響及被告裝備及行為,分別決定適用即時監禁刑罰。

暴動罪最高刑期可達10年監禁。法庭根據參與暴動的廣度、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確立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個別另涉持有攻擊性武器者基準為6個月,合併後最高54個月。

量刑須兼顧維護公眾秩序及震懾作用,強調無論動機為何,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均不容寬貸。被告多為有備而來、合力策劃並積極參與,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滋擾。認罪可酌情減刑,但非適時認罪者減幅較低,求情理由多不獲採納。

法官認為年輕初犯被告多有悔意及良好背景,但犯罪性質嚴重,須以嚴厲刑罰彰顯法治決心,同時勉勵被告從中反省,期盼其獲刑後能重回正軌。

法院根據被告各自認罪時間、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將51至54個月量刑基準酌情減至32至50個月不等,並即時監禁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7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涉五宗2021年區域法院刑事案件,控方先後提出兩項合併審訊申請:第一項擬將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第二項擬將113/2021及116/2021合併。原定2022年4月實體聆訊因疫情而取消,控方提議以書面形式處理,49名被告中有3名反對書面處理。多數被告主張公開審訊、維持既定分拆排期,並指合併將增加審期、複雜度、法律開支及疫情風險。</p><p>依據原訟法庭刑事案件實務指引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規定,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不得隨意取消或押後已定進度指標審訊日期。</p><p>考量法庭場地資源有限、原排期基於務實分拆安排已多番磋商,首項申請未見關鍵性變動理由,且疫情下實體聆訊難以保障安全;第二項申請涉及相似錄像證據爭議,可善用西九龍及將建成灣仔大型法庭資源,且距審期尚有逾一年充分預備時間。</p><p>對首項申請,變更分拆安排未見必要,爰予駁回;對次項申請,兼顧司法資源效率及被告公平審訊權,認屬適當,故予批准。</p><p>法院最終駁回第一項合併申請,批准第二項合併申請,並將113/2021及116/2021案件合併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算需時40日;命控辯雙方於28天內聯絡排期主任,並於開審前約兩個月安排審前覆核,如需延長審期,須及早通知排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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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23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於金鐘主要道路及政府總部外施設路障、縱火、投擲汽油彈及各類硬物,與警方多時對峙並構成暴動罪,其中一名被告在現場持有兩支鐳射光束裝置。21名被告認罪,2名被告否認控罪,經裁定後集中考量案發規模、持續時間、社會影響及被告裝備及行為,分別決定適用即時監禁刑罰。</p><p>暴動罪最高刑期可達10年監禁。法庭根據參與暴動的廣度、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確立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個別另涉持有攻擊性武器者基準為6個月,合併後最高54個月。</p><p>量刑須兼顧維護公眾秩序及震懾作用,強調無論動機為何,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均不容寬貸。被告多為有備而來、合力策劃並積極參與,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滋擾。認罪可酌情減刑,但非適時認罪者減幅較低,求情理由多不獲採納。</p><p>法官認為年輕初犯被告多有悔意及良好背景,但犯罪性質嚴重,須以嚴厲刑罰彰顯法治決心,同時勉勵被告從中反省,期盼其獲刑後能重回正軌。</p><p>法院根據被告各自認罪時間、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將51至54個月量刑基準酌情減至32至50個月不等,並即時監禁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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