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控方申請將DCCC115/2021、DCCC112/2021及DCCC114/2021三宗案件合併審訊(第一項申請),並申請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兩宗案件合併審訊(第二項申請),惟涉及49名被告中有逾半數反對;因應疫情致法庭資源及程序受限,雙方對公開聆訊與書面處理各持異見。
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經法庭批准,否則不應取消或押後原已排定之審訊進度日期,並可參酌刑事案件實務指引。
就第一項申請,原排期及分拆安排已根據法庭現有資源務實制定,如無關鍵變動,不宜更改;就第二項申請,兩案爭議焦點相似,且將來新增法庭可提供足夠空間,可善用司法資源並節省法官及律師人力。
在疫情背景下,非正審申請可由書面處理,確保各方充分闡述立場;如有需要,法庭可邀請補充澄清,以兼顧程序效率與被告權利。
最終裁定駁回將115/112/114合併之申請,批准將113/116合併,並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期間合併審訊,共計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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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23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未經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其後示威演變為暴動。群眾在軒尼詩道、金鐘道、夏慤道等多處設置路障、焚燒展示牌、縱火、投擲汽油彈及各類硬物,以雨傘、旗幟和自製裝備掩護,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務人員,持續逾兩小時,動員人數逾千,嚴重阻礙交通並破壞公共秩序。23名被告中,21人認罪並承認案情,2人不認罪經審訊定罪;另有一人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一般須即時監禁。量刑基準約51個月,再根據個別參與程度及背景酌情調整。
考慮暴動規模、持續時長、暴力程度、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之危害、被告是否有預謀及裝備、衝擊政府建築及執法人員;強調動機或理念非減刑因素,須彰顯法律對暴力破壞之零容忍及具阻嚇效果。
法官認為不論出於何種理念,集眾以暴力挑戰法治、破壞社會安寧,全無正當性;被告年輕或初犯非免責理由,必須承擔其行為後果,冀望受刑後深刻反省、日後成為負責公民。
最終,21名認罪被告因參與暴動罪獲判即時監禁28至46個月不等,其中一人另因管有鐳射筆被加刑6個月;2名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定罪,分別被判監禁46及50個月,均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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