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控方因應疫情及場地資源變動,向法院申請分兩項合併審訊:第一項將DCCC115/2021、DCCC112/2021及DCCC114/2021三案合併,共26名被告;第二項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兩案合併,共23名被告。控方主張可善用法庭設施及法官資源,並以書面程序處理。辯方以公開聆訊權利、審期重排障礙、額外費用、健康風險、程序不穩定等理由,多名被告表示反對或中立。
依據實務指引及人權法案第十條,審訊日期變更須有充分理由並經法院批准。
考量法庭資源有限、原審排期已務實設置且無關鍵變動;第二項合併因爭議焦點及證據類同且有足夠重排時間,有利統一審理及節省資源。
法官認為第一項合併缺乏足夠理由,予以駁回;第二項合併符合程序公平及資源效益,予以批准。
最終裁定駁回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三案合併申請,同時批准DCCC113/2021及116/2021兩案合併,並安排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進行約40天聯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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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23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之「全球反極權大遊行」,逾千名示威者在金鐘一帶堵路、設置路障、焚燒雜物並投擲汽油彈、磚塊與警方對峙,造成公共交通癱瘓及嚴重社會擾亂。其中一名被告在被捕時尚管有兩支鐳射筆,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一般必須即時監禁;法庭首訂量刑基準為51個月,並視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酌情調整刑期。
量刑主要考慮暴動規模龐大、持續逾二小時、逾千人參與、以暴力與破壞手段嚴重干擾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參與動機或理念不構成減刑因素;判決須彰顯對暴力破壞行為的堅決遏制及威懾效果。
對大多數年輕初犯者深表惋惜,強調暴力非解決之道,期望被告深刻反思並切實悔改,日後自覺守法,以回報家庭與社會。
除兩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獲判46個月及50個月監禁外,其餘21名認罪被告因認罪及個人情況獲酌情減刑三分之一或二成,最終刑期介乎28至46個月不等;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者就該罪科6個月監禁並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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