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699 DCCC11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9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控方因應疫情及場地資源變動,向法院申請分兩項合併審訊:第一項將DCCC115/2021、DCCC112/2021及DCCC114/2021三案合併,共26名被告;第二項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兩案合併,共23名被告。控方主張可善用法庭設施及法官資源,並以書面程序處理。辯方以公開聆訊權利、審期重排障礙、額外費用、健康風險、程序不穩定等理由,多名被告表示反對或中立。

依據實務指引及人權法案第十條,審訊日期變更須有充分理由並經法院批准。

考量法庭資源有限、原審排期已務實設置且無關鍵變動;第二項合併因爭議焦點及證據類同且有足夠重排時間,有利統一審理及節省資源。

法官認為第一項合併缺乏足夠理由,予以駁回;第二項合併符合程序公平及資源效益,予以批准。

最終裁定駁回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三案合併申請,同時批准DCCC113/2021及116/2021兩案合併,並安排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進行約40天聯合審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23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之「全球反極權大遊行」,逾千名示威者在金鐘一帶堵路、設置路障、焚燒雜物並投擲汽油彈、磚塊與警方對峙,造成公共交通癱瘓及嚴重社會擾亂。其中一名被告在被捕時尚管有兩支鐳射筆,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一般必須即時監禁;法庭首訂量刑基準為51個月,並視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酌情調整刑期。

量刑主要考慮暴動規模龐大、持續逾二小時、逾千人參與、以暴力與破壞手段嚴重干擾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參與動機或理念不構成減刑因素;判決須彰顯對暴力破壞行為的堅決遏制及威懾效果。

對大多數年輕初犯者深表惋惜,強調暴力非解決之道,期望被告深刻反思並切實悔改,日後自覺守法,以回報家庭與社會。

除兩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獲判46個月及50個月監禁外,其餘21名認罪被告因認罪及個人情況獲酌情減刑三分之一或二成,最終刑期介乎28至46個月不等;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者就該罪科6個月監禁並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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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699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控方因應疫情及場地資源變動,向法院申請分兩項合併審訊:第一項將DCCC115/2021、DCCC112/2021及DCCC114/2021三案合併,共26名被告;第二項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兩案合併,共23名被告。控方主張可善用法庭設施及法官資源,並以書面程序處理。辯方以公開聆訊權利、審期重排障礙、額外費用、健康風險、程序不穩定等理由,多名被告表示反對或中立。</p><p>依據實務指引及人權法案第十條,審訊日期變更須有充分理由並經法院批准。</p><p>考量法庭資源有限、原審排期已務實設置且無關鍵變動;第二項合併因爭議焦點及證據類同且有足夠重排時間,有利統一審理及節省資源。</p><p>法官認為第一項合併缺乏足夠理由,予以駁回;第二項合併符合程序公平及資源效益,予以批准。</p><p>最終裁定駁回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三案合併申請,同時批准DCCC113/2021及116/2021兩案合併,並安排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進行約40天聯合審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23人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之「全球反極權大遊行」,逾千名示威者在金鐘一帶堵路、設置路障、焚燒雜物並投擲汽油彈、磚塊與警方對峙,造成公共交通癱瘓及嚴重社會擾亂。其中一名被告在被捕時尚管有兩支鐳射筆,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一般必須即時監禁;法庭首訂量刑基準為51個月,並視參與程度及個人背景酌情調整刑期。</p><p>量刑主要考慮暴動規模龐大、持續逾二小時、逾千人參與、以暴力與破壞手段嚴重干擾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參與動機或理念不構成減刑因素;判決須彰顯對暴力破壞行為的堅決遏制及威懾效果。</p><p>對大多數年輕初犯者深表惋惜,強調暴力非解決之道,期望被告深刻反思並切實悔改,日後自覺守法,以回報家庭與社會。</p><p>除兩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獲判46個月及50個月監禁外,其餘21名認罪被告因認罪及個人情況獲酌情減刑三分之一或二成,最終刑期介乎28至46個月不等;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者就該罪科6個月監禁並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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