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00 DCCC11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0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控方因應司法資源與場地變動,分別向法庭申請將三宗案件以及兩宗案件合併審訊,並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部分被告反對合併,提出公開聆訊及延期等訴求;控方列舉資源限制、審期安排及節省法庭設施等理據,並引述相關人權法例與程序實務指引,主張合併有助合理運用司法資源。

依據先例及刑事案件進度指標原則,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否則不宜變更已確立的審訊安排與日期。

綜合考量法庭現有法庭數量與空間安排、原有分拆方案的務實性及各方爭議焦點,對首項合併申請認為未見充分變動理由,對次項申請則因同質爭議及可調度場地,認為合併適切。

法庭在疫情等特殊背景下,以書面方式審閱非事實裁斷申請,並須在公平公正與資源運用間取得平衡,不鼓勵隨意改變立場,但亦會視情況重新評估申請的適切性。

法庭駁回將三宗案件合併的申請,批准將另外兩宗案件合併審訊,並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進行為期40天的合併審期,各方須於28天內與排期主任聯絡安排審前覆核。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23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一帶未經「不反對通知」進行示威,示威演變三階段暴動,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夏慤道及金鐘道搗毀公物、築路障、縱火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與警方激烈對峙。21人對暴動罪認罪,一人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鐳射筆;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

暴動罪可處最高10年監禁,一般採用即時監禁;本席以51個月為起點,鐳射筆案另以6個月為起點,合併後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暴動影響重大:逾千人參與、持續逾兩小時、有組織預謀、對公共秩序及經濟造成嚴重滋擾,須堅決維護法紀並發出阻嚇訊息;認罪及個別求情可酌情減刑;動機理念或年輕初犯非減刑理由。

法庭強調絕不容忍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暴力非解決之道,盼被告深刻反思,汲取教訓,將來成為對家庭及社會有貢獻之人。

法庭因被告認罪及個別情況酌情減刑後,下令即時監禁,最終刑期介乎32至46個月,涵蓋所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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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0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控方因應司法資源與場地變動,分別向法庭申請將三宗案件以及兩宗案件合併審訊,並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部分被告反對合併,提出公開聆訊及延期等訴求;控方列舉資源限制、審期安排及節省法庭設施等理據,並引述相關人權法例與程序實務指引,主張合併有助合理運用司法資源。</p><p>依據先例及刑事案件進度指標原則,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否則不宜變更已確立的審訊安排與日期。</p><p>綜合考量法庭現有法庭數量與空間安排、原有分拆方案的務實性及各方爭議焦點,對首項合併申請認為未見充分變動理由,對次項申請則因同質爭議及可調度場地,認為合併適切。</p><p>法庭在疫情等特殊背景下,以書面方式審閱非事實裁斷申請,並須在公平公正與資源運用間取得平衡,不鼓勵隨意改變立場,但亦會視情況重新評估申請的適切性。</p><p>法庭駁回將三宗案件合併的申請,批准將另外兩宗案件合併審訊,並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進行為期40天的合併審期,各方須於28天內與排期主任聯絡安排審前覆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23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一帶未經「不反對通知」進行示威,示威演變三階段暴動,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夏慤道及金鐘道搗毀公物、築路障、縱火並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與警方激烈對峙。21人對暴動罪認罪,一人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鐳射筆;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p><p>暴動罪可處最高10年監禁,一般採用即時監禁;本席以51個月為起點,鐳射筆案另以6個月為起點,合併後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p><p>考慮暴動影響重大:逾千人參與、持續逾兩小時、有組織預謀、對公共秩序及經濟造成嚴重滋擾,須堅決維護法紀並發出阻嚇訊息;認罪及個別求情可酌情減刑;動機理念或年輕初犯非減刑理由。</p><p>法庭強調絕不容忍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暴力非解決之道,盼被告深刻反思,汲取教訓,將來成為對家庭及社會有貢獻之人。</p><p>法庭因被告認罪及個別情況酌情減刑後,下令即時監禁,最終刑期介乎32至46個月,涵蓋所有被告。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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