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控方就五宗涉及暴動、襲擊警員及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的案件,提出兩項合併審訊申請:第一項擬將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第二項擬將113/2021及116/2021合併。因應疫情及司法資源安排,法庭決定以書面方式處理。涉案49名被告中,多數反對首項合併,並提出排期、資源、法律支出及防疫風險等反對理由。
依刑事訴訟實務指示及人權法案第10條,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獲法庭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既定審訊進度指標。
首項合併因場地及資源限制、既定排期具體務實且缺乏充分改動理由而駁回;次項合併因爭議焦點相近、可善用新增法庭設施且被告有足夠時間另覓代表,予以批准。
法庭認為以書面方式處理程序申請,既符疫情防控亦保障程序公正,對首項改動排期未見足夠理由,但對次項合併則利於司法資源調配且不損害被告權益。
本席駁回第一項合併申請,批准第二項申請,並將113/2021及116/2021合併後之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算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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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百至千人聚集金鐘遊行示威未經批准,迅即演變為暴動。被告等身穿黑衣、戴頭盔及防毒面具,在金鐘道、夏慤道及太古廣場等處設置路障、拆磚投擲、縱火及以鐳射光束挑釁警員,並破壞港鐵出口。警方多次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施放催淚煙及水炮驅散,最終分階段清場並拘捕被告。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法官依據暴動的規模、暴力程度及社會影響,訂立五十一個月為一般量刑基準,並按個別案情酌情調整刑期。
量刑時重點考慮示威者的準備程度、使用武器與破壞行為、對公共秩序的嚴重干擾,以及對政府機構的公然挑釁,必須透過即時監禁予以嚴懲和阻嚇,以彰顯維護社會秩序的決心。
不因被告主觀動機或理念減輕刑罰,惟鑑於大部分被告年輕且初犯,並有悔意及認罪,可酌情減輕部分刑期;期望其吸取教訓,反思改過自新。
所有被告因參與該暴動罪,並就部分被告追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分別被判即時監禁二十八個月至五十個月不等,具體刑期視其參與情節、使用暴力程度及認罪時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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