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五宗編號DCCC 115、112、114、113及116/2021暴動等案件,分別涉暴動、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案原先獨立排期審訊。因應司法機構場地及資源調整,控方申請將115、112及114三案合併審訊(第一項申請),並將113及116兩案合併審訊(第二項申請),惟其中多名被告反對以書面方式審理及合併安排。法庭需決定是否以書面處理並批核合併申請。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及先例指引,非正審程序可採書面形式,惟改動關鍵審期或排期須有充分理由並獲法院批准。
第一項申請建議在原排期內合併26名被告於新場地或西九龍大型法庭審訊,但現有場地及預留時段未能配合,原審期安排務實合理,資源有限不足以更改;第二項申請合併23名被告,所涉爭議以控方錄像證據為主,爭議性類同,擬於2023年6月至10月新灣仔或西九大型法庭進行,資源及時距充裕,不影響被告權益。
法庭認為疫情下實體聆訊風險及場地限制,應書面處理程序;對已周詳分拆及排期者,無充分理由撤銷;對具同質爭議及可善用司法資源者,可合併減省人力與法庭負擔。
本席基於上述理由,駁回控方第一項合併申請,批准第二項合併申請,並將DCCC 113/2021及DCCC 116/2021合併後之審期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算需時40天,雙方盡早與排期主任安排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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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一場未經警方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由崇光百貨出發,逾千人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推進,先後分三階段於夏慤道、政府總部外及太古廣場一帶爆發暴動。示威者拆卸並焚燒路牌、堵路、縱火,並以雨傘、自製武器、汽油彈及鐳射光束攻擊警務人員;警方多次透過廣播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水炮及藍色水劑驅散,最終於下午約五時控制現場並拘捕二十三名被告。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一般適用即時監禁。法庭以本案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及對社會秩序影響,制定以五十一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考量被告是否備戰(攜帶雨傘、防毒面具等)、參與程度、是否使用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否策劃及對公共秩序之破壞;並以維護社會安寧及阻嚇為主要目的,排除個人動機崇高或理念為減刑因素。
儘管多數被告年輕、初犯且認罪,但任何人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均不可姑息;暴力非解決之道,望被告深刻反省,日後成為對家庭社會有貢獻之良民。
最終,法庭以五十一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並根據各被告的認罪時機及個人情況酌情減刑二成至三成三不等,下令各被告監禁三十二至四十六個月,均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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