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03 DCCC11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3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因受2019冠狀病毒疫情及司法場地調整影響,控方就五宗涉及49名被告的暴動及相關控罪案件,提出兩項合併審訊申請:第一項建議將DCCC115/2021、DCCC112/2021及DCCC114/2021合併審訊;第二項建議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合併審訊。原定聆訊因疫情一般延期而取消,控方擬以書面處理程序,但其中多數被告反對,認為合併後審期延長、議題複雜化、法律代表及資源調配將構成不公,遂經書面陳詞陳辯。

法官適用《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公平公開審訊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協議原則,並參照Cheung Wai Ching案有關合併案件之實務指引及原訟法庭更改里程碑日期原則。

第一項申請因原有分拆排期已務實配置法庭資源,且合併後場地及時間表難以配合,被告反對理據充足,故無充分理由更改安排;第二項申請兩案爭點圍繞共同錄像證據,新建大型法庭及西九龍法院資源可容納合併後人數,能節省司法資源與法官人力,故予批准。

認為在疫情及資源限制下,以書面處理不違反公開審訊權;應平衡被告權益與社會資源使用,維持首申請分拆安排,同時靈活批准次申請合併審訊。

本席最終駁回將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之申請,維持原訂分拆審期;同時批准將DCCC113/2021及116/2021合併審訊,並將合併後審期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23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獲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暴動。示威者在金鐘一帶拆除及焚燒物件、堵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以雨傘、路牌、木板、鐳射光束對抗警方,造成嚴重交通阻塞及社會秩序混亂。被告等被控暴動罪,一人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

暴動罪一般量刑基準為51個月監禁,最高可至十年;另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基準6個月監禁

暴動規模大、手法具計劃性而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與滋擾,維護社會秩序需嚴懲;考慮被告認罪、年齡等因素予以酌情減刑

暴力非解決之道,需向社會發出清晰阻嚇訊息;年輕被告理應承擔後果並汲取教訓

法院以暴動罪基準刑期51個月,依各被告認罪時機及個別情況減至32至46個月不等;管有攻擊性武器者基準6個月,與主罪分期執行後總基準54個月,減至4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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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3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因受2019冠狀病毒疫情及司法場地調整影響,控方就五宗涉及49名被告的暴動及相關控罪案件,提出兩項合併審訊申請:第一項建議將DCCC115/2021、DCCC112/2021及DCCC114/2021合併審訊;第二項建議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合併審訊。原定聆訊因疫情一般延期而取消,控方擬以書面處理程序,但其中多數被告反對,認為合併後審期延長、議題複雜化、法律代表及資源調配將構成不公,遂經書面陳詞陳辯。</p><p>法官適用《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公平公開審訊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協議原則,並參照Cheung Wai Ching案有關合併案件之實務指引及原訟法庭更改里程碑日期原則。</p><p>第一項申請因原有分拆排期已務實配置法庭資源,且合併後場地及時間表難以配合,被告反對理據充足,故無充分理由更改安排;第二項申請兩案爭點圍繞共同錄像證據,新建大型法庭及西九龍法院資源可容納合併後人數,能節省司法資源與法官人力,故予批准。</p><p>認為在疫情及資源限制下,以書面處理不違反公開審訊權;應平衡被告權益與社會資源使用,維持首申請分拆安排,同時靈活批准次申請合併審訊。</p><p>本席最終駁回將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之申請,維持原訂分拆審期;同時批准將DCCC113/2021及116/2021合併審訊,並將合併後審期暫定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23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獲批准的「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暴動。示威者在金鐘一帶拆除及焚燒物件、堵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以雨傘、路牌、木板、鐳射光束對抗警方,造成嚴重交通阻塞及社會秩序混亂。被告等被控暴動罪,一人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p><p>暴動罪一般量刑基準為51個月監禁,最高可至十年;另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基準6個月監禁</p><p>暴動規模大、手法具計劃性而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與滋擾,維護社會秩序需嚴懲;考慮被告認罪、年齡等因素予以酌情減刑</p><p>暴力非解決之道,需向社會發出清晰阻嚇訊息;年輕被告理應承擔後果並汲取教訓</p><p>法院以暴動罪基準刑期51個月,依各被告認罪時機及個別情況減至32至46個月不等;管有攻擊性武器者基準6個月,與主罪分期執行後總基準54個月,減至43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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