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04 DCCC11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4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案件原為五宗分別編號為DCCC115/2021、112/2021、114/2021、113/2021及116/2021之暴動及相關罪行審訊,被告人共49名。控方申請將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第一項申請),並將DCCC113/2021與116/2021合併(第二項申請),以整合司法資源並按原定審期安排;惟部分被告人反對以書面程序處理及合併審訊,主張應公開聆訊及維持原有分拆安排。法院必須審酌疫情下場地、程序延誤、公平聆訊權及司法效率等因素,決定合併申請是否獲批。

依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及高院判例,非正審申請可採書面方式處理,但如改動既定審期或安排,須有充分理由並經法庭批准。

考量首項申請所涉大型法庭尚未落成且現有安排已實質配合法庭資源,無足夠理由調動;次項申請則可善用已改建法庭設施,合併後爭議焦點一致、審期延長有限且具備充分準備時間。

法院認為在疫情及資源受限下,應平衡各方訴訟權益及司法效率,對無爭議事項可書面處理,以維持整體審訊進度及程序公平。

法院決定駁回第一項合併申請,批准第二項合併申請,並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合併後之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計需時40天,雙方須於28天內與排期主任聯絡安排審前覆核。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二十三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金鐘一帶未經批准的抗議活動中,各自及結集於夏慤道、樂禮街及金鐘道,設置障礙物、縱火、投擲汽油彈、磚石及以鐳射光束挑釁警務人員,並在多個地點與警方爆發激烈對峙,持續逾兩小時,造成港島東西交通癱瘓及嚴重公共秩序擾亂。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情況下採即時監禁;量刑須綜合考慮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參與者行為及對社會的影響。

法庭須以量刑反映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重罰任何參與或支持破壞性暴力行為,並不以動機理念或理念崇高作為減刑理由;對年輕初犯者亦不得過度寬宥,但可就個案認罪態度及悔意酌情扣減刑期。

本次暴動並非無組織即興,而具備一定的計劃性和裝備,示威者仗人眾結隊實施暴力,對市民日常生活及香港國際形象構成重大損害,必須以嚴厲刑罰達到阻嚇和警示作用。

法庭依被告各自參與程度、具體行為及認罪時機等因素,分別判處即時監禁三十二至五十個月不等,並當場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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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4
案件編號 DCCC113/2021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案件原為五宗分別編號為DCCC115/2021、112/2021、114/2021、113/2021及116/2021之暴動及相關罪行審訊,被告人共49名。控方申請將DCCC115/2021、112/2021及114/2021合併(第一項申請),並將DCCC113/2021與116/2021合併(第二項申請),以整合司法資源並按原定審期安排;惟部分被告人反對以書面程序處理及合併審訊,主張應公開聆訊及維持原有分拆安排。法院必須審酌疫情下場地、程序延誤、公平聆訊權及司法效率等因素,決定合併申請是否獲批。</p><p>依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及高院判例,非正審申請可採書面方式處理,但如改動既定審期或安排,須有充分理由並經法庭批准。</p><p>考量首項申請所涉大型法庭尚未落成且現有安排已實質配合法庭資源,無足夠理由調動;次項申請則可善用已改建法庭設施,合併後爭議焦點一致、審期延長有限且具備充分準備時間。</p><p>法院認為在疫情及資源受限下,應平衡各方訴訟權益及司法效率,對無爭議事項可書面處理,以維持整體審訊進度及程序公平。</p><p>法院決定駁回第一項合併申請,批准第二項合併申請,並將DCCC113/2021及DCCC116/2021合併後之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計需時40天,雙方須於28天內與排期主任聯絡安排審前覆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二十三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金鐘一帶未經批准的抗議活動中,各自及結集於夏慤道、樂禮街及金鐘道,設置障礙物、縱火、投擲汽油彈、磚石及以鐳射光束挑釁警務人員,並在多個地點與警方爆發激烈對峙,持續逾兩小時,造成港島東西交通癱瘓及嚴重公共秩序擾亂。</p><p>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情況下採即時監禁;量刑須綜合考慮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參與者行為及對社會的影響。</p><p>法庭須以量刑反映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重罰任何參與或支持破壞性暴力行為,並不以動機理念或理念崇高作為減刑理由;對年輕初犯者亦不得過度寬宥,但可就個案認罪態度及悔意酌情扣減刑期。</p><p>本次暴動並非無組織即興,而具備一定的計劃性和裝備,示威者仗人眾結隊實施暴力,對市民日常生活及香港國際形象構成重大損害,必須以嚴厲刑罰達到阻嚇和警示作用。</p><p>法庭依被告各自參與程度、具體行為及認罪時機等因素,分別判處即時監禁三十二至五十個月不等,並當場收監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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