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控方因司法機構在疫情下調整場地及資源,申請將五宗涉及共49名被告的刑事案件分別合併為兩組審訊,並以書面形式處理相關聆訊安排。辯方中多數被告反對首項合併,部分被告反對次項合併,爭議圍繞審期延後、審訊規模擴大、法律代表時間及防疫風險等問題。法庭考量公開、公平、司法資源及疫情因素後,就兩項申請作出決定。
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獲法庭批准,否則不應更改已定排期以維持審訊進度指標。
原有分拆及排期安排係根據法庭場地及資源務實制定,控方未能證明有關變動足以支持首項合併;次項合併則可善用新增大型法庭資源且爭議焦點相近,並不致複雜化案情。
在疫情持續及司法資源有限下,以書面形式處理非實質爭議申請合理;首項合併欠缺充分理由予以駁回,次項合併符合節省司法資源及審訊效率可予批准。
最終駁回控方將第一組案件合併之申請,批准第二組案件合併,並將合併後案件的審期訂於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預計需時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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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一千人未經警方批准在金鐘一帶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演變為暴動。23名被告分批由崇光外移至夏慤道、金鐘道及政府總部外,攜帶雨傘、頭盔、防毒面具及各種掩護、武器,包括汽油彈、磚塊和鐳射筆,砌設路障堵塞車路並向警員投擲雜物及火焰,導致港島東西交通癱瘓。警方多次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及施放催淚煙、水炮驅散,最終在金鐘道及太古廣場對開區域先後拘捕23人。其中21人認罪,一人另涉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需即時監禁;量刑基準以事件規模、被告參與程度及對社會影響為核心,訂立51個月監禁為基準刑期。
法庭強調必須反映法律維護公眾秩序決心,以嚴懲暴力示威者達阻嚇效果;參與者動機與理念非減刑因素,但認罪及真誠悔罪可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暴力示威非解決問題之道,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和諧及香港國際形象,期望被告汲取教訓,改過自新。
最終,21名認罪被告因非適時認罪,獲依個別情況酌情減刑後,分別判監32至46個月;兩名不認罪被告經審訊後分別判監46及50個月;另涉管有鐳射筆被告兩項控罪合併後總刑期43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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