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06 DCCC668/2020 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6

案件編號:

DCCC668/2020

控罪:

傷人

涉事日期 :

2020-01-27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1月26日晚約21時許,旺角砵蘭街及山東街一帶,原為「悼念魚蛋革命」集會,後演變成示威者堵路、堆置雜物及燃燒雜物並與防暴警察對峙的暴動。被告先後於23時05分佔據行車線高舉傘陣並叫喊口號,隨後於1月27日零時54分與他人合力將一名途人推倒並用腳踐踏四次,導致對方頭部縫七針等輕傷。警員分別於0時57分及1時12分到場並拘捕被告,後被控暴動及傷人罪。

暴動罪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傷人罪量刑基準為一年監禁,並參考上訴庭梁天琦、鄧浩賢、楊家倫等案之十二項量刑因素。

被告屬即場加入、角色次要且無預謀,首次犯案並患有自閉譜系障礙,影響社交及情緒識別;對傷人行為承認並認罪,故給予最高25%認罪減刑,並綜合年齡、案案拖延等從輕考量;傷人情節屬輕傷。

法官認為雖須具阻嚇性,但亦須兼顧個人公義,考量被告自閉傾向對認知及責任能力之影響,在法定範圍內予以寬大處理。

最終被告暴動罪判監24個月,傷人罪判監9個月,同期執行,合計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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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6
案件編號 DCCC668/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傷人
涉事日期 2020-01-27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20年1月26日晚約21時許,旺角砵蘭街及山東街一帶,原為「悼念魚蛋革命」集會,後演變成示威者堵路、堆置雜物及燃燒雜物並與防暴警察對峙的暴動。被告先後於23時05分佔據行車線高舉傘陣並叫喊口號,隨後於1月27日零時54分與他人合力將一名途人推倒並用腳踐踏四次,導致對方頭部縫七針等輕傷。警員分別於0時57分及1時12分到場並拘捕被告,後被控暴動及傷人罪。</p><p>暴動罪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傷人罪量刑基準為一年監禁,並參考上訴庭梁天琦、鄧浩賢、楊家倫等案之十二項量刑因素。</p><p>被告屬即場加入、角色次要且無預謀,首次犯案並患有自閉譜系障礙,影響社交及情緒識別;對傷人行為承認並認罪,故給予最高25%認罪減刑,並綜合年齡、案案拖延等從輕考量;傷人情節屬輕傷。</p><p>法官認為雖須具阻嚇性,但亦須兼顧個人公義,考量被告自閉傾向對認知及責任能力之影響,在法定範圍內予以寬大處理。</p><p>最終被告暴動罪判監24個月,傷人罪判監9個月,同期執行,合計監禁24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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