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07 DCCC668/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7

案件編號:

DCCC668/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晚在旺角示威,示威演變暴動,翌日零時五十四分,被告與他人圍毆並以腳踐踏一名被害人後逃入餐廳躲藏,三分鐘後遭警方拘捕,事後承認暴動罪及傷人罪。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條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參考上訴庭案例確立暴動罪基準約36至54月,傷人罪基準12月。

被告即場無預謀、裝備輕微、群毆中角色次要;傷人屬集體施襲且傷勢輕微;加上自閉譜系障礙導致誤解及認罪,可享25%減刑,並因年輕及審期拖延另酌減。

法庭認為判刑須兼顧阻嚇與個人公義,接納被告因自閉影響責任能力輕,且需顧及其青年身分及長期審理造成之壓力。

被告因暴動罪判監24個月,因傷人罪判監9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共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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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7
案件編號 DCCC668/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晚在旺角示威,示威演變暴動,翌日零時五十四分,被告與他人圍毆並以腳踐踏一名被害人後逃入餐廳躲藏,三分鐘後遭警方拘捕,事後承認暴動罪及傷人罪。</p><p>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條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參考上訴庭案例確立暴動罪基準約36至54月,傷人罪基準12月。</p><p>被告即場無預謀、裝備輕微、群毆中角色次要;傷人屬集體施襲且傷勢輕微;加上自閉譜系障礙導致誤解及認罪,可享25%減刑,並因年輕及審期拖延另酌減。</p><p>法庭認為判刑須兼顧阻嚇與個人公義,接納被告因自閉影響責任能力輕,且需顧及其青年身分及長期審理造成之壓力。</p><p>被告因暴動罪判監24個月,因傷人罪判監9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共監禁24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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