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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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345/2021 |
裁判官/法官 | 林偉權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非法集結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13 |
涉事地點 | 中環 |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查看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3日中午起,中環爆發大型未經批准集結,示威者拆卸金屬圍欄製造路障並堵塞多條幹道。警方於當晚7時30分清場時在附近戲院內拘捕被告與七名他人士,並從其身上搜出三把扳手、兩百條膠索帶、一對勞工手套及呼吸器濾芯。被告因管有工具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而被控第四項罪名,遂申請與其他被告分案審訊。</p><p>依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相關判例,合併審訊須基於共同事實起源或一連串相類罪行;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賦予法庭酌情分案,以免被告抗辯受損害。</p><p>法庭認為被告與其他控罪均源自同一非法集結事件,管有物品及環境錄像屬直接審訊證據,同案審訊可避免控方重複舉證,並無實質損害被告公平抗辯權。</p><p>法官認為同案審訊可確保統一裁決及節省資源,不致引入無關背景或抹黑性證據;被告選擇律師權利非無上限,分案理由不足。</p><p>申請駁回,被告與其他被告同案受審。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環爆發非法集結,警察約19:30清場,共拘捕六十八人,包括本案八名被告。被告二、五、六、七被控非法集結,被告三及被告八分別被控管有意圖損壞財產工具,被告七另涉刑事損壞。控方以上述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為主,辯方則爭議身份或口供自願性,法官逐一檢視並裁定供詞可否為證據。</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終院FACC6/2021原則,結合參與程度、攜帶裝備、實際破壞行為等,就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量刑。</p><p>法官視被告是否在集結範圍內逗留、設置路障、攜帶示威工具及肇事行為的嚴重性定罪量刑;對犯罪意圖或配合程度亦作重輕分別。</p><p>被告三對防護用品及噴漆用途解釋成立,相關控罪不成立;其餘被告證據確鑿,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有罪或無罪。</p><p>法庭裁定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六非法集結罪成立,被告七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成立,被告八管有意圖摧毀財產工具罪成立;被告三控罪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