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3日中午起,中環爆發大型未經批准集結,示威者拆卸金屬圍欄製造路障並堵塞多條幹道。警方於當晚7時30分清場時在附近戲院內拘捕被告與七名他人士,並從其身上搜出三把扳手、兩百條膠索帶、一對勞工手套及呼吸器濾芯。被告因管有工具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而被控第四項罪名,遂申請與其他被告分案審訊。
依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相關判例,合併審訊須基於共同事實起源或一連串相類罪行;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賦予法庭酌情分案,以免被告抗辯受損害。
法庭認為被告與其他控罪均源自同一非法集結事件,管有物品及環境錄像屬直接審訊證據,同案審訊可避免控方重複舉證,並無實質損害被告公平抗辯權。
法官認為同案審訊可確保統一裁決及節省資源,不致引入無關背景或抹黑性證據;被告選擇律師權利非無上限,分案理由不足。
申請駁回,被告與其他被告同案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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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環爆發非法集結,警察約19:30清場,共拘捕六十八人,包括本案八名被告。被告二、五、六、七被控非法集結,被告三及被告八分別被控管有意圖損壞財產工具,被告七另涉刑事損壞。控方以上述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為主,辯方則爭議身份或口供自願性,法官逐一檢視並裁定供詞可否為證據。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終院FACC6/2021原則,結合參與程度、攜帶裝備、實際破壞行為等,就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量刑。
法官視被告是否在集結範圍內逗留、設置路障、攜帶示威工具及肇事行為的嚴重性定罪量刑;對犯罪意圖或配合程度亦作重輕分別。
被告三對防護用品及噴漆用途解釋成立,相關控罪不成立;其餘被告證據確鑿,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有罪或無罪。
法庭裁定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六非法集結罪成立,被告七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成立,被告八管有意圖摧毀財產工具罪成立;被告三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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