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09 DCCC345/2021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9

案件編號:

DCCC345/2021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3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自中午起在中環干諾道中、德輔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一帶發生大型未經批准集結,示威者拆卸路旁金屬圍欄並以膠索帶、雜物組成路障,警方於晚上約七時三十分展開清場並在鄰近戲院內拘捕被告,檢獲三把扳手、二百條膠索帶、一對勞工手套及呼吸器濾芯,控方指被告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告僅面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的第四項控罪,未被控非法集結罪。被告申請分案審訊,主張其他被告證據與己無關且恐致不公,並可節省法律援助資源;控方及其餘七名被告則認為各控罪基於同一事實起源可合併審訊,分案不利舉證效率,主審法庭於聆訊後駁回申請。

依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判斷多名被告是否可於同一控罪書內合併審訊及是否應分案審訊。

判詞認為第四項控罪與其他三項控罪皆基於同一非法集結事件之共同事實起源,且具有相同或相類性質,相關證據具緊密聯繫及環境證據要項性;分案審訊將導致重複舉證、耗費公帑及可能引致不一致裁決,且無證據顯示合併審訊會令被告受不公平對待。

認為與其他被告同案審訊並不致使不相關證據不當指向被告,主審法官有能力保障各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且不得因律師排期或節省時間單純為由分案審訊。

最終裁定駁回被告之分案審訊申請,第四項控罪與其他三項控罪繼續於同一控罪書內合併審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約1425時至1930時,中環多區爆發非法集結,示威者推倒花盆、設置路障、破壞港鐵出入口等;警方清場並於遮打道、干諾道中、置地廣場及戲院里等地拘捕六十八人,其中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及第八被告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或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的物品等罪名。各被告對身份辨認、口供自願性及警誡程序提出爭議,部分認罪,部分不認罪,遂展開審訊。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刑事損壞罪條文,參酌終審法院對非法集結與暴動參與性罪行之判例,以犯罪意圖、參與程度、所攜裝備及對社會秩序之危害性決定量刑。

法院認定被告蓄意逗留並助長非法集結,部分人並參與財物破壞,且管有示威裝備,證據確鑿;對未先警誡之口頭招認予以排除,彰顯程序正義。

法官認為影像之連續性及與服裝、工具之對比足以可靠辨認各被告身份;非法集結具高度流動性與參與性,攜帶破壞或防護工具並於現場逗留者,可推論其參與非法集結,與僅在場者須謹慎區分。

本席最終裁定:第二、第五及第八被告非法集結或管有摧毀財物工具罪名成立,第六被告僅非法集結罪成但刑事損壞罪不成立,第七被告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成;第三被告所有控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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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09
案件編號 DCCC345/2021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3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自中午起在中環干諾道中、德輔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一帶發生大型未經批准集結,示威者拆卸路旁金屬圍欄並以膠索帶、雜物組成路障,警方於晚上約七時三十分展開清場並在鄰近戲院內拘捕被告,檢獲三把扳手、二百條膠索帶、一對勞工手套及呼吸器濾芯,控方指被告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告僅面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的第四項控罪,未被控非法集結罪。被告申請分案審訊,主張其他被告證據與己無關且恐致不公,並可節省法律援助資源;控方及其餘七名被告則認為各控罪基於同一事實起源可合併審訊,分案不利舉證效率,主審法庭於聆訊後駁回申請。</p><p>依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判斷多名被告是否可於同一控罪書內合併審訊及是否應分案審訊。</p><p>判詞認為第四項控罪與其他三項控罪皆基於同一非法集結事件之共同事實起源,且具有相同或相類性質,相關證據具緊密聯繫及環境證據要項性;分案審訊將導致重複舉證、耗費公帑及可能引致不一致裁決,且無證據顯示合併審訊會令被告受不公平對待。</p><p>認為與其他被告同案審訊並不致使不相關證據不當指向被告,主審法官有能力保障各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且不得因律師排期或節省時間單純為由分案審訊。</p><p>最終裁定駁回被告之分案審訊申請,第四項控罪與其他三項控罪繼續於同一控罪書內合併審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約1425時至1930時,中環多區爆發非法集結,示威者推倒花盆、設置路障、破壞港鐵出入口等;警方清場並於遮打道、干諾道中、置地廣場及戲院里等地拘捕六十八人,其中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及第八被告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或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的物品等罪名。各被告對身份辨認、口供自願性及警誡程序提出爭議,部分認罪,部分不認罪,遂展開審訊。</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刑事損壞罪條文,參酌終審法院對非法集結與暴動參與性罪行之判例,以犯罪意圖、參與程度、所攜裝備及對社會秩序之危害性決定量刑。</p><p>法院認定被告蓄意逗留並助長非法集結,部分人並參與財物破壞,且管有示威裝備,證據確鑿;對未先警誡之口頭招認予以排除,彰顯程序正義。</p><p>法官認為影像之連續性及與服裝、工具之對比足以可靠辨認各被告身份;非法集結具高度流動性與參與性,攜帶破壞或防護工具並於現場逗留者,可推論其參與非法集結,與僅在場者須謹慎區分。</p><p>本席最終裁定:第二、第五及第八被告非法集結或管有摧毀財物工具罪名成立,第六被告僅非法集結罪成但刑事損壞罪不成立,第七被告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成;第三被告所有控罪均不成立。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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