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11月13日於中環參與或協助一場大型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於當晚展開清場拘捕,於不同地點拘捕68人,其中被告於戲院內被捕。被告被發現攜帶三把扳手、二百條膠索帶、一對勞工手套及呼吸器濾芯,控方指其意圖使用或協助他人使用該等工具製造路障或損壞財產。被告申請與他人分開受審,理由為大部分證據與其罪名無關且可節省資源,檢控方則認為控罪基於相同事實,合併審訊不致不公。法院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駁回申請。
本案為程序性分案申請,非量刑階段,適用《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有關控罪合併及分案審訊之原則。
法庭認為八名被告雖分別面對不同控罪,然所有控罪均基於同一非法集結事件且具足夠聯繫或共同事實起源,可合併於同一控罪書內共同審訊,且不會對被告造成實質不公,更可避免重複舉證及不一致裁決。
雖被告主張部分證據與其行為無關且可能損害抗辯權,然法官認為可由審判中逐一篩核證據並維護公平,亦可透過審判管理合理控制證據範圍,不須分案審訊。
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之分案審訊申請,八名被告將繼續合併於同一控罪書內共同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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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下午,數千人在中環多條街道集結,期間有人堵路、破壞地鐵設施及縱火,警於夜間七時許到場驅散並拘捕八人。被告二、五、六、七、八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工具意圖破壞財物,其中被告二、五、六、七、八均否認指控,被告三、八就身份不爭議並作辯解。經審訊,法庭依證據裁定部分被告罪成、部分罪名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量刑須考量主觀意圖、參與程度、所持裝備及對社會秩序影響。
被告二等人在現場多次參與阻礙秩序或破壞公共設施,並攜帶多種示威裝備,情節嚴重,對公共安全衝擊大,故予定罪處罰;對無罪者因證據不足而予以釋放。
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影像與物證扣連合理;對被告沉默或非罪行為不作不利推論,並在釐清身份及意圖後作出分別裁決。
法庭最終裁定被告二、五、六、七就非法集結罪成立,其中被告七另就刑事損壞罪成立;被告八就管有破壞工具意圖罪成立;被告三則各項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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