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控告八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發起及參與一宗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其後清場拘捕行動中,各被告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工具等四項控罪。第八被告提出與其他被告分開受審的申請,認為多項證據與其無關且分案可節省資源,控方反對並稱所有控罪均基於同一非法集結事件,合併審訊並不致不公。本席於聆訊後撥回申請並作出書面理由。
根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若多項控罪基於相同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之罪行,可恰當合併於同一控罪書內並同案審訊。
第八被告所面對的管有摧毀工具罪與其他被告於同一非法集結事件中共同事實起源,所涉證據(如閉路電視影像、工具數量及用途、被捕地點與逃離情況)可共同呈堂,不會對其構成不公或損害公平審訊權。分案反致增加檢控資源及證人重複出庭,且主審法官有能力保障各被告獲得公正考慮。
認為合併審訊符合法律原則且無不公風險,不因第八被告律師出庭時程問題而破例分案。
本席裁定駁回第八被告之分案受審申請,各被告維持同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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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3日下午至晚上於中環多條街道參與非法集結,警方於約1930時到場清場並拘捕68人,其中二至八號被告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經審訊,法院聽取控辯雙方證據及特別程序,裁定被告二、被告五、被告七及被告八部分罪名成立,被告三及被告六罪名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及相關條文,量刑考量行為性質、後果、裝備及認罪態度。
法院認被告二、被告五組織設置路障並破壞公共財物;被告七於地鐵中環站牆壁噴漆塗污;被告八管有多支可用作拆毀或破壞之工具,各具嚴重社會危害性,須予嚴懲;被告三、被告六證據不足,依法無罪。
本案被告裝備精良且行動有組織性,嚴重影響公共安全,須嚴懲;對於證據不足者則尊重無罪推定,以維護審判公正。
最終,法院判被告二及被告八分別監禁十至十二月,判被告五監禁二年,判被告七監禁十二月;被告三及被告六罪名不成立,獲宣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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