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13 DCCC345/2021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713

案件編號:

DCCC345/2021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3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涉及八名被告,涉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和你 lunch」未經批准集結,示威者在畢打街、德輔道中等地拆卸金屬圍欄、堆置雜物並製造路障,交通癱瘓。警方於當晚約19時30分自四方展開清場行動,拘捕包括被告在內共68人。被告於戲院內被捕,隨身攜帶三把扳手、二百條膠索帶、一對手套及呼吸器濾芯。被告以大部分證據與其所控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罪無關,申請分案以節省資源及防止不公;控方則主張所有控罪基於同一事實起源,應合併審理,不必分案。

適用《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相關英國判例(R v Assim、Barrell案等)釐定控罪是否基於相同事實;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考慮分案標準。

各控罪均源自同一非法集結事件且具共同事實起源,證據具有直接關聯及環境價值,分案將致檢控資源重複及審訊效率降低,且無顯著減輕被告不公之必要。

合併審訊不會令被告受不公,主審法官可屏蔽不相干證據;被告有足夠時間另尋或說服原律師,僅因律師排期而分案非適當理由。

經平衡考量,法庭駁回被告分案申請,判令其與其他被告同案受審。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環爆發非法集結,警方約1930時清場並拘捕六十八人,包括八名被告。各被告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意圖摧毁財產等罪,辯方質疑身份、口供及物品用途,法庭逐一審酌證據。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第19條暴動及相關刑事損壞與管有物品罪條文,並參照FACC Nos 6及7對參與性罪行的司法闡釋。

法庭認為被告管有示威裝備,影像證據顯示參與路障設置、障礙物推倒及牆壁塗污等擾亂秩序或破壞行為,辯方抗辯無法排除合理疑點;被告三及被告六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法官認為影像和裝備特徵可確定身份,辯方抗辯未能動搖控方證據,量刑考量定罪程度以秩序維護為先。

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七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被告七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立;被告八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立;被告三及被告六各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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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13
案件編號 DCCC345/2021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3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涉及八名被告,涉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和你 lunch」未經批准集結,示威者在畢打街、德輔道中等地拆卸金屬圍欄、堆置雜物並製造路障,交通癱瘓。警方於當晚約19時30分自四方展開清場行動,拘捕包括被告在內共68人。被告於戲院內被捕,隨身攜帶三把扳手、二百條膠索帶、一對手套及呼吸器濾芯。被告以大部分證據與其所控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罪無關,申請分案以節省資源及防止不公;控方則主張所有控罪基於同一事實起源,應合併審理,不必分案。</p><p>適用《公訴書規則》第7條及相關英國判例(R v Assim、Barrell案等)釐定控罪是否基於相同事實;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考慮分案標準。</p><p>各控罪均源自同一非法集結事件且具共同事實起源,證據具有直接關聯及環境價值,分案將致檢控資源重複及審訊效率降低,且無顯著減輕被告不公之必要。</p><p>合併審訊不會令被告受不公,主審法官可屏蔽不相干證據;被告有足夠時間另尋或說服原律師,僅因律師排期而分案非適當理由。</p><p>經平衡考量,法庭駁回被告分案申請,判令其與其他被告同案受審。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環爆發非法集結,警方約1930時清場並拘捕六十八人,包括八名被告。各被告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意圖摧毁財產等罪,辯方質疑身份、口供及物品用途,法庭逐一審酌證據。</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第19條暴動及相關刑事損壞與管有物品罪條文,並參照FACC Nos 6及7對參與性罪行的司法闡釋。</p><p>法庭認為被告管有示威裝備,影像證據顯示參與路障設置、障礙物推倒及牆壁塗污等擾亂秩序或破壞行為,辯方抗辯無法排除合理疑點;被告三及被告六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p><p>法官認為影像和裝備特徵可確定身份,辯方抗辯未能動搖控方證據,量刑考量定罪程度以秩序維護為先。</p><p>被告二、被告五及被告七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被告七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立;被告八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立;被告三及被告六各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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