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涉嫌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參與大型未經批准集結並在警方清場拘捕行動中被捕,控方以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工具共四項控罪起訴。第八被告申請與其他被告分案審訊,稱其控罪與他人不完全相同且合併審訊將不公並增耗資源,但控方反對,主張四項控罪基於同一非法集結事實起源,應合併審理。經多番論辯後,法庭於2021年12月28日駁回申請。
依據《公訴書規則》第7條關於「基於相同的事實」及「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其部分」的合併原則,並參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對分案審訊的酌情考量。
認定第八被告與其他被告面對的控罪雖屬不同罪名,但均起自同一非法集結事件,涉案時間、地點及事實起源一致;合併審訊既不損害各被告公平審訊權,亦有助節省檢控及司法資源,避免重複舉證及裁決不一致。
法官認為控方具備足夠環境證據,可推論被告攜帶工具意圖支持集結或破壞財物,且合併審訊下可由審判官就各被告僅採納相關證據,確保審訊公平;同時合併審訊有助資源統籌及維持裁判一致性。
法庭裁定駁回第八被告的分案申請,所有被告將依四項控罪合併於同一控罪書內,同案接受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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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多名人士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多條街道參與非法集結,並有人破壞港鐵出入口設施。警方依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認出並拘捕八人,控以非法集結、刑事損壞及管有摧毀或損壞財產工具等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終審法院先例,非法集結屬參與性罪行,以行為性質、犯罪意圖及社會危害程度作量刑基準。
被告中部分自始積極堵路、破壞公物並持有示威裝備,情節嚴重;有被告僅因好奇逗留且裝備有合理用途,故撤銷相關控罪;另有被告被捕時藏有士巴拿等工具,足見損壞意圖。
控方證人供詞誠實可信,被告多數辯解難以自圓其說;法庭憑閉路電視錄像、物證及警誡口供,確認多名被告確有參與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意圖。
林偉權法官綜合案情、被告背景及量刑原則,對被告二、五、六號各判處監禁四個月,對被告七號判處監禁十個月,對被告八號判處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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