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16 DCCC438/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16

案件編號:

DCCC438/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2230至2326時,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之彌敦道爆發暴動。控方憑32名特別戰術小隊警員證供、警方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及65B條目供詞等,顯示示威者身穿深色衣物、攜帶防毒面具、護目鏡及雨傘築陣排陣,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照射雷射、縱火堵路,多次無視警方舉旗擴音器警告;警方循序發射催淚煙,並於碧街、寶寜大廈小巷及地鐵站A1出口等處分段驅散並拘捕五名被告。法官考量辯方就途人可能誤入之辯解及各被告之證物相符與否,最終裁定第一被告因醫療證明合理無罪,其餘四人則因身在暴動現場並配戴示威裝備、由南向北逃跑及其他行為,罪名成立。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被告於暴動期間參與並具參與意圖;量刑時須考量被告之參與程度、所用裝備及對社會安寧之影響。

第一被告因證據顯示其為醫療緊急求助且證物與說法相符,裁定無罪;其他被告因於暴動範圍內身穿示威裝備、與人集結並逃跑時被截停,可推論其具有參與暴動之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參與性罪行不須為原初集結者,僅憑身處現場並提供鼓勵即可構成參與;裁斷須結合個案事實及累積證供作唯一合理推論。

第一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並爆發暴動,警方設防。11月18日晚,大批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之間與警方對峙,多次投擲汽油彈、傘陣、堵路並引致火警。被告於約2230時至被捕前參與該處暴動,並曾嘗試逃跑未遵警告,被截停時身穿防護裝備。事件造成警員受傷、路燈與地鐵設施損毀,嚴重影響社區安全與交通秩序。

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根據相關案例判刑起點不低於五年,需考慮暴動規模、導致傷害、犯案角色及阻嚇效果。

被告參與人數眾多、使用暴力手段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行為屬嚴重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同時被告僅為跟隨者,並無主動暴力行為或領導角色,且已認罪、表現悔意,適合在教導所接受更生訓練。

鑑於被告案發時僅十六歲、現年十九歲,無前科,又患自閉症及對抗性行為症,誠心悔過及適合紀律訓練,教導所羈留可兼顧懲罰與更生需要。

法庭考慮被告年少、認罪態度及輔導需要,遂就暴動罪判處被告於教導所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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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16
案件編號 DCCC438/2021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2230至2326時,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之彌敦道爆發暴動。控方憑32名特別戰術小隊警員證供、警方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及65B條目供詞等,顯示示威者身穿深色衣物、攜帶防毒面具、護目鏡及雨傘築陣排陣,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照射雷射、縱火堵路,多次無視警方舉旗擴音器警告;警方循序發射催淚煙,並於碧街、寶寜大廈小巷及地鐵站A1出口等處分段驅散並拘捕五名被告。法官考量辯方就途人可能誤入之辯解及各被告之證物相符與否,最終裁定第一被告因醫療證明合理無罪,其餘四人則因身在暴動現場並配戴示威裝備、由南向北逃跑及其他行為,罪名成立。</p><p>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被告於暴動期間參與並具參與意圖;量刑時須考量被告之參與程度、所用裝備及對社會安寧之影響。</p><p>第一被告因證據顯示其為醫療緊急求助且證物與說法相符,裁定無罪;其他被告因於暴動範圍內身穿示威裝備、與人集結並逃跑時被截停,可推論其具有參與暴動之意圖,故裁定罪名成立。</p><p>法官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參與性罪行不須為原初集結者,僅憑身處現場並提供鼓勵即可構成參與;裁斷須結合個案事實及累積證供作唯一合理推論。</p><p>第一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並爆發暴動,警方設防。11月18日晚,大批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之間與警方對峙,多次投擲汽油彈、傘陣、堵路並引致火警。被告於約2230時至被捕前參與該處暴動,並曾嘗試逃跑未遵警告,被截停時身穿防護裝備。事件造成警員受傷、路燈與地鐵設施損毀,嚴重影響社區安全與交通秩序。</p><p>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根據相關案例判刑起點不低於五年,需考慮暴動規模、導致傷害、犯案角色及阻嚇效果。</p><p>被告參與人數眾多、使用暴力手段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行為屬嚴重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同時被告僅為跟隨者,並無主動暴力行為或領導角色,且已認罪、表現悔意,適合在教導所接受更生訓練。</p><p>鑑於被告案發時僅十六歲、現年十九歲,無前科,又患自閉症及對抗性行為症,誠心悔過及適合紀律訓練,教導所羈留可兼顧懲罰與更生需要。</p><p>法庭考慮被告年少、認罪態度及輔導需要,遂就暴動罪判處被告於教導所羈留。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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