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約2230至2326時,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彌敦道一帶爆發暴動。大批示威者穿着深色衣物、戴口罩、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築起雨傘陣、阻塞行車線,並多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照射雷射光,無視口頭及擧旗警告。警方使用催淚煙驅散,並由特別戰術小隊分段推進圍捕,最終在現場拘捕逾二百人,本案五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量證須達毫無合理疑點,屬參與式罪行,須證明被告曾與他人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具參與意圖,毋須證明額外共同目的。
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在警方推進期間身處暴動範圍,衣着及裝備與一般示威者無異,並在驅散行動時由南向北逃走,行為與其他暴動人士互動配合,唯一合理推斷為有備而來、意圖參與並已實際參與暴動;第一被告則提出尋廁及求醫等合理解釋,其說法或真,裁定無罪。
法官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具有高流動性,不必為原初集結者,被告出現地點、時間、衣着及裝備乃累積效應證據,可得出唯一合理推論;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有供述者須同等考量,未作供者不構成不利推測。
第一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法庭將另訂日期進行量刑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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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佔據香港理工大學,警民對峙持續至11月18日深夜。當日約2230時,被告與其他人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以雨傘、雜物築陣堵路,並多次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雜物,以激光照射和排陣方式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於2326時展開圍捕,被告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外逃跑不果被制服,次日因暴動罪被捕。事件導致多名警員滑倒受傷,附近交通及商戶運作受阻,公共設施損毀。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判刑時須綜合考慮暴動規模、對公共及執法人員安全的威脅、群體協同行為及其他加重或減輕因素,一般量刑起點不低於5年監禁。
本案示威者人數眾多,使用暴力手段並投擲大量汽油彈,對警方造成直接威脅並引發火警,多處公共設施被毀,社區安寧大受影響,符合嚴重罪行特徵,故量刑起點須維持具阻嚇力的刑罰。
考慮被告當時16歲,無前科且有悔意,教導所報告顯示其適合接受紀律訓練並有更生成份,且無證據顯示其為領導或積極暴力角色,故可在兼顧阻嚇與更生的前提下選用教導所羈留。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於教導所羈留,期間接受全面紀律訓練及後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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