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1月18日約2230至2326時,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一帶參與暴動。該處先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多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雜物及硬物,築傘陣堵路並用雷射照射,警方數度舉旗警告及發射催淚煙驅散,隨後特別戰術小隊從碧街方向推進並拘捕在場人士。控方憑警員及閉路電視片段、證人書面供詞及其他證物,指被告身着黑衣蒙面並攜帶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屬有備而來以鼓勵或協助暴動。
舉證責任在控方,量證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暴動罪須證明當時已有非法集結並因破壞社會安寧演變為暴動,以及被告在暴動進行期間具有參與及鼓勵意圖。
暴動罪屬參與式罪行,需嚴懲結夥破壞公共秩序者,以維護社會安寧並嚇阻同類行為。
法官認為須就各被告證據獨立考慮:第一被告因身體不適及尋醫事實合理,屬無辜途人,罪名不成立;其餘四名被告均身着深色衣物、蒙面並攜帶示威裝備,於警方推進時與人群並行,具參與暴動意圖,故罪名成立。
本席裁定第一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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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示威演變之暴動。警方約2100時抵達,示威者戴面罩、設路障並投擲約250枚汽油彈及雜物,多處起火並致警員受傷。被告於圍捕期間逃離,隨即被截停,翌日因暴動罪被捕。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判例指量刑須視群體暴力行為整體嚴重性、參與規模與角色及所致後果,並兼顧阻嚇與公共安寧。
本案屬大規模暴動,示威者火攻、暴力行為嚴重,起點不低於五年。惟被告案發時十六歲(現十九歲),初犯且承認控罪有悔意,參與程度相對低,無領導或施暴行為,宜考慮更生。
法官認為須兼顧懲戒與年輕犯人更生,教導所具紀律訓練及監管功能,既能實現阻嚇,亦助被告改過自新,故適用教導所羈留。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教導所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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