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19 DCCC438/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19

案件編號:

DCCC438/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為2019年11月18日夜間,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發生暴動,被告五人因與大批示威者對峙警方,投擲汽油彈、搭傘築陣、阻礙通道,致公共安全受嚴重威脅。其中第一被告主張因身體不適誤入現場,其餘四人被現場警員截停,法庭對其衣著、裝備、現場行為等證據綜合考量,裁定第一被告無罪,其餘被告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之暴動罪定罪後,須考量事件規模、暴力程度、被告參與程度及公共秩序破壞情節。

考量被告於暴動中與他人集結並進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投擲約二百五十枚汽油彈、構築路障、以激烈手段對抗警方;行為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影響。

法官認為除第一被告因醫療需要偶然進入現場外,其他被告衣著裝備與示威者無異,且偶發參與暴動,足以推論其具有參與意圖,非純屬路人。

最終裁定第一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警察設防並多次對峙。至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爆發暴動,示威者堵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並縱火,造成多處起火及數名警員受傷。被告當晚約2230時參與暴動,逃跑時於附近被警方截停並拘捕。

暴動罪為嚴重罪行,最高刑罰10年監禁;參考上訴庭判例,須考量暴動規模、對警員及公眾構成的危害,以及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量刑起點不低於5年。

被告案發時僅16歲,現年19歲,無刑事紀錄,承認控罪且有悔意,未攜帶攻擊性武器,參與中無領導或主動暴力行為,教導所報告顯示其適合接受紀律訓練,兼顧威懾與更生。

法院須對嚴重暴動施以具阻嚇力的處分,以維護社會秩序;對年輕犯人亦應給予更生成分,平衡懲罰與更生,故選擇教導所處分。

最終,被告因暴動罪被判於教導所羈留。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19
案件編號 DCCC438/2021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為2019年11月18日夜間,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發生暴動,被告五人因與大批示威者對峙警方,投擲汽油彈、搭傘築陣、阻礙通道,致公共安全受嚴重威脅。其中第一被告主張因身體不適誤入現場,其餘四人被現場警員截停,法庭對其衣著、裝備、現場行為等證據綜合考量,裁定第一被告無罪,其餘被告罪名成立。</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之暴動罪定罪後,須考量事件規模、暴力程度、被告參與程度及公共秩序破壞情節。</p><p>考量被告於暴動中與他人集結並進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投擲約二百五十枚汽油彈、構築路障、以激烈手段對抗警方;行為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影響。</p><p>法官認為除第一被告因醫療需要偶然進入現場外,其他被告衣著裝備與示威者無異,且偶發參與暴動,足以推論其具有參與意圖,非純屬路人。</p><p>最終裁定第一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第三、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警察設防並多次對峙。至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爆發暴動,示威者堵路、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並縱火,造成多處起火及數名警員受傷。被告當晚約2230時參與暴動,逃跑時於附近被警方截停並拘捕。</p><p>暴動罪為嚴重罪行,最高刑罰10年監禁;參考上訴庭判例,須考量暴動規模、對警員及公眾構成的危害,以及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量刑起點不低於5年。</p><p>被告案發時僅16歲,現年19歲,無刑事紀錄,承認控罪且有悔意,未攜帶攻擊性武器,參與中無領導或主動暴力行為,教導所報告顯示其適合接受紀律訓練,兼顧威懾與更生。</p><p>法院須對嚴重暴動施以具阻嚇力的處分,以維護社會秩序;對年輕犯人亦應給予更生成分,平衡懲罰與更生,故選擇教導所處分。</p><p>最終,被告因暴動罪被判於教導所羈留。

裁判官/法官:

張潔宜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