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示威佔領期間,警方先後宣告校園內所有人須由指定出口離開,但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於11月18日下午試圖從正門突圍,並在暢運道一帶與警察對峙,開啟傘陣防線,並發射汽油彈及弓箭等攻擊,期間被捕時被告激烈掙扎且身上搜獲頭盔、防毒面具、手套、黑色服飾及一支能造成眼睛損傷之鐳射筆等裝備。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區域法院最高7年);《公安條例》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抗拒執法亦訂明量刑;並參照上訴庭闡述暴動12項判刑考量因素。
本席認為被告參與集體暴動且有攻擊警員之武器使用意圖,持有鐳射筆等具攻擊性裝置,並於被捕時激烈掙扎,須分別以4年、6個月及3個月為各罪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依例給予1/3折扣,折後分別為32個月、4個月及2個月,三罪刑期需完全分期執行。
法庭強調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決心,對針對警務人員之暴力行為絕不寬赦;同時考慮被告年輕、認罪悔意及有再造之機,期望社會給予更生機會。
被告因暴動罪判處32個月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4個月,抗拒執法罪判處2個月,合計38個月,三罪刑期悉須完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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