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21 DCCC205/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1

案件編號:

DCCC205/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示威佔領期間,警方先後宣告校園內所有人須由指定出口離開,但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於11月18日下午試圖從正門突圍,並在暢運道一帶與警察對峙,開啟傘陣防線,並發射汽油彈及弓箭等攻擊,期間被捕時被告激烈掙扎且身上搜獲頭盔、防毒面具、手套、黑色服飾及一支能造成眼睛損傷之鐳射筆等裝備。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區域法院最高7年);《公安條例》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抗拒執法亦訂明量刑;並參照上訴庭闡述暴動12項判刑考量因素。

本席認為被告參與集體暴動且有攻擊警員之武器使用意圖,持有鐳射筆等具攻擊性裝置,並於被捕時激烈掙扎,須分別以4年、6個月及3個月為各罪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依例給予1/3折扣,折後分別為32個月、4個月及2個月,三罪刑期需完全分期執行。

法庭強調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決心,對針對警務人員之暴力行為絕不寬赦;同時考慮被告年輕、認罪悔意及有再造之機,期望社會給予更生機會。

被告因暴動罪判處32個月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4個月,抗拒執法罪判處2個月,合計38個月,三罪刑期悉須完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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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1
案件編號 DCCC205/2021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示威佔領期間,警方先後宣告校園內所有人須由指定出口離開,但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於11月18日下午試圖從正門突圍,並在暢運道一帶與警察對峙,開啟傘陣防線,並發射汽油彈及弓箭等攻擊,期間被捕時被告激烈掙扎且身上搜獲頭盔、防毒面具、手套、黑色服飾及一支能造成眼睛損傷之鐳射筆等裝備。</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區域法院最高7年);《公安條例》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抗拒執法亦訂明量刑;並參照上訴庭闡述暴動12項判刑考量因素。</p><p>本席認為被告參與集體暴動且有攻擊警員之武器使用意圖,持有鐳射筆等具攻擊性裝置,並於被捕時激烈掙扎,須分別以4年、6個月及3個月為各罪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依例給予1/3折扣,折後分別為32個月、4個月及2個月,三罪刑期需完全分期執行。</p><p>法庭強調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決心,對針對警務人員之暴力行為絕不寬赦;同時考慮被告年輕、認罪悔意及有再造之機,期望社會給予更生機會。</p><p>被告因暴動罪判處32個月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4個月,抗拒執法罪判處2個月,合計38個月,三罪刑期悉須完全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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