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理工大學突圍風波中,與約百名示威者在暢運道一帶以雨傘陣防線對抗警方,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及射箭,被告被截獲時身穿暴動裝備並持有鐳射筆等物資。被告最終承認一項暴動罪、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並於案中獲認罪協商,三項控罪均被裁定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監7年;《公安條例》第33條規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規定抗拒警務人員罪。上訴庭在梁天琦案([2020]3 HKC 659)闡述暴動罪判刑應考慮的12項因素。
考慮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集體暴動並使用弓箭及汽油彈攻擊警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管有3B級鐳射筆具傷害意圖;抗拒期間雖未致傷,然激烈掙扎顯示對執法人員不尊。綜合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對暴動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管武器罪以6個月為起點,抗拒罪以3個月為起點,然後給予1/3認罪折扣。
法官認定被告年輕且無前科,具悔意並已承擔法律後果,惟其在社會運動中選擇暴力方式表達訴求,須付出相當代價以維護法治及阻嚇他人,再度強調對執法人員之襲擊絕不寬貸,期望被告經服刑後能重新融入社會。
被告就暴動罪判監32個月,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4個月,就抗拒警務人員罪判監2個月,三項刑期互不並行,合共38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