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22 DCCC205/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2

案件編號:

DCCC205/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7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理工大學突圍風波中,與約百名示威者在暢運道一帶以雨傘陣防線對抗警方,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及射箭,被告被截獲時身穿暴動裝備並持有鐳射筆等物資。被告最終承認一項暴動罪、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並於案中獲認罪協商,三項控罪均被裁定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監7年;《公安條例》第33條規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規定抗拒警務人員罪。上訴庭在梁天琦案([2020]3 HKC 659)闡述暴動罪判刑應考慮的12項因素。

考慮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集體暴動並使用弓箭及汽油彈攻擊警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管有3B級鐳射筆具傷害意圖;抗拒期間雖未致傷,然激烈掙扎顯示對執法人員不尊。綜合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對暴動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管武器罪以6個月為起點,抗拒罪以3個月為起點,然後給予1/3認罪折扣。

法官認定被告年輕且無前科,具悔意並已承擔法律後果,惟其在社會運動中選擇暴力方式表達訴求,須付出相當代價以維護法治及阻嚇他人,再度強調對執法人員之襲擊絕不寬貸,期望被告經服刑後能重新融入社會。

被告就暴動罪判監32個月,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4個月,就抗拒警務人員罪判監2個月,三項刑期互不並行,合共38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2
案件編號 DCCC205/2021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存檔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7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理工大學突圍風波中,與約百名示威者在暢運道一帶以雨傘陣防線對抗警方,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及射箭,被告被截獲時身穿暴動裝備並持有鐳射筆等物資。被告最終承認一項暴動罪、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並於案中獲認罪協商,三項控罪均被裁定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監7年;《公安條例》第33條規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規定抗拒警務人員罪。上訴庭在梁天琦案([2020]3 HKC 659)闡述暴動罪判刑應考慮的12項因素。</p><p>考慮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集體暴動並使用弓箭及汽油彈攻擊警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管有3B級鐳射筆具傷害意圖;抗拒期間雖未致傷,然激烈掙扎顯示對執法人員不尊。綜合嚴重性及阻嚇需要,對暴動罪以4年為量刑起點,管武器罪以6個月為起點,抗拒罪以3個月為起點,然後給予1/3認罪折扣。</p><p>法官認定被告年輕且無前科,具悔意並已承擔法律後果,惟其在社會運動中選擇暴力方式表達訴求,須付出相當代價以維護法治及阻嚇他人,再度強調對執法人員之襲擊絕不寬貸,期望被告經服刑後能重新融入社會。</p><p>被告就暴動罪判監32個月,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4個月,就抗拒警務人員罪判監2個月,三項刑期互不並行,合共3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存檔

判刑:

沒有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