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暴動突圍行動中,與約百名示威者組成方陣,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射弓箭,期間被捕。被告於校園內逗留並協助運送物資,出逃時經非指定出口突圍,身上攜帶頭盔、防毒面具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光束的鐳射筆,並於制服過程中激烈掙扎,最終被警方制伏,經認罪協商後,裁定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執行職務三罪成立。
《公安條例》對暴動最高可判監禁10年(區域法院7年),量刑須體現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之決心,並參照上訴庭對暴動罪之12項考慮因素;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職務罪亦須兼顧懲罰性與阻嚇性。
考量被告於集體暴動中對警方構成嚴重威脅,暴動罪量刑起點訂為4年,管有鐳射筆罪以6個月為起點,抗拒職務罪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適時認罪,各罪均予三分之一折扣,分別減至32個月、4個月及2個月;各罪性質獨立,須完全分期執行。
法官認為被告參與集體暴力突圍並以武器攻擊警員,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法治,對警務人員之襲擊更應嚴懲;雖被告為年輕、有悔意且無前科,但不得因此輕判,衡平公義需兼顧懲戒與阻嚇。
被告就暴動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抗拒執行職務罪,分別判處監禁32個月、4個月及2個月,須完全分期執行,合共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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