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為香港理工大學示威期間其中被捕人士,2019年11月連同約百名激進示威者佔據校園,破壞閉路電視及設施,並在警方多次警告後於11月18日下午嘗試從非指定出口突圍,沿暢運道與警員對峙,以傘陣防線並投擲汽油彈、弓箭等攻擊;被告在逃走過程中被警員制服拘捕,隨身搜出頭盔、防毒面具及具危害性的鐳射筆等裝備。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至7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執法亦設有相應刑罰。量刑須兼顧懲罰與阻嚇,以維護公共秩序與法治核心價值。
被告與約100名示威者共同暴動,期間使用汽油彈及弓箭攻擊警員,具集體性及高度危害性;管有可致傷的鐳射筆;被捕時激烈掙扎,對執法人員構成威脅;惟被告及時認罪,依例給予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法庭強調對針對警員之暴力行為絕不寬貸,必須體現對公共安寧及執法人員安全的堅定保護。被告雖有悔意與良好背景,但已選擇以違法手段表達訴求,須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32個月監禁,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4個月監禁,就抗拒執法罪判處2個月監禁,三項刑期須全部分期執行,合共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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