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25 DCCC958/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5

案件編號:

DCCC958/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07-06

涉事地點 :

屯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1、被告3及被告4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證人X被示威者懷疑其手機內存有7月1日示威者相片而遭圍堵並受威嚇,要求交出手機並刪除相片。被告1以議員身分到場嘗試調停,被告3以直播記者身分拍攝現場,被告4以社工身分協助查看手機。X曾遭襲擊,手機幾經轉手後交由被告4保管並檢視。三人分別面對妨礙司法公正、非法取用電腦、不誠實取用、刑事損壞及非法集結等控罪,均否認指控。

法官指控罪成立須證明被告行為與可能或實際法律程序間有可辨認聯繫及主觀意圖,並按毫無合理疑點原則審核證據。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須確證資料被刪除及用意,非法集結須證明參與意圖及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行為。

法官認為被告1及被告4當時僅為解困並保護證人,無妨礙司法或不誠實意圖;被告3在現場以言語及行動加入壓迫圍堵行列,符合非法集結要件,其他指控皆無充分證據。

法官強調須從完整錄影片段推斷被告意圖,依循嚴謹證據標準及可辨認聯繫原則,以確保裁判公正。

被告1及被告4的所有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並當庭釋放;被告3於非法集結罪成立,判處監禁八星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6日下午,於屯門警署外與數十名由早前合法遊行而來的示威者突發性集結,圍堵相信曾於警總外拍攝示威者的X先生,要求交出及刪除手機內照片。在該過程中,被告停止拍攝,加入包圍者行列,以威逼言詞向證人施壓。經審訊,法庭認定被告於包圍期間主動參與集結並發表恐嚇語句,構成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囚五年;量刑須參考上訴法庭對暴動或非法集結案件確立的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影響、個人角色及參與程度等。

本案屬突發性非法集結,參與者數十人,無證據示使用武器,證人被圍集期間長達一小時,惟被告實際參與約十餘分鐘,期間停止拍攝但以威嚇言語壯大包圍者氣勢,加重對證人X的壓迫;非法集結對交通及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且未見警方重複警告,須予嚴懲以達阻嚇目的。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未曾施以實質肢體暴力,且曾有嘗試保護證人,但其威嚇性言行強化非法集結,無足夠求情因素減刑,必須即時監禁。

被告經審訊後因非法集結罪成立,在無認罪扣減情況下,獲判即時監禁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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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5
案件編號 DCCC958/2020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7-06
涉事地點 屯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1、被告3及被告4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證人X被示威者懷疑其手機內存有7月1日示威者相片而遭圍堵並受威嚇,要求交出手機並刪除相片。被告1以議員身分到場嘗試調停,被告3以直播記者身分拍攝現場,被告4以社工身分協助查看手機。X曾遭襲擊,手機幾經轉手後交由被告4保管並檢視。三人分別面對妨礙司法公正、非法取用電腦、不誠實取用、刑事損壞及非法集結等控罪,均否認指控。</p><p>法官指控罪成立須證明被告行為與可能或實際法律程序間有可辨認聯繫及主觀意圖,並按毫無合理疑點原則審核證據。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須確證資料被刪除及用意,非法集結須證明參與意圖及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行為。</p><p>法官認為被告1及被告4當時僅為解困並保護證人,無妨礙司法或不誠實意圖;被告3在現場以言語及行動加入壓迫圍堵行列,符合非法集結要件,其他指控皆無充分證據。</p><p>法官強調須從完整錄影片段推斷被告意圖,依循嚴謹證據標準及可辨認聯繫原則,以確保裁判公正。</p><p>被告1及被告4的所有控罪均不成立,獲判無罪並當庭釋放;被告3於非法集結罪成立,判處監禁八星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6日下午,於屯門警署外與數十名由早前合法遊行而來的示威者突發性集結,圍堵相信曾於警總外拍攝示威者的X先生,要求交出及刪除手機內照片。在該過程中,被告停止拍攝,加入包圍者行列,以威逼言詞向證人施壓。經審訊,法庭認定被告於包圍期間主動參與集結並發表恐嚇語句,構成非法集結。</p><p>非法集結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囚五年;量刑須參考上訴法庭對暴動或非法集結案件確立的考慮因素,包括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對公共秩序影響、個人角色及參與程度等。</p><p>本案屬突發性非法集結,參與者數十人,無證據示使用武器,證人被圍集期間長達一小時,惟被告實際參與約十餘分鐘,期間停止拍攝但以威嚇言語壯大包圍者氣勢,加重對證人X的壓迫;非法集結對交通及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且未見警方重複警告,須予嚴懲以達阻嚇目的。</p><p>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未曾施以實質肢體暴力,且曾有嘗試保護證人,但其威嚇性言行強化非法集結,無足夠求情因素減刑,必須即時監禁。</p><p>被告經審訊後因非法集結罪成立,在無認罪扣減情況下,獲判即時監禁十三個月。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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