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26 DCCC363/202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6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涉事日期 :

2019-11-20

涉事地點 :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至18日香港理工大學發生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等猛烈攻擊警方並被圍困。被告一、被告二於何文田一帶以車輛待命,透過WhatsApp群組協調接載從校園水渠逃出的示威者;被告三至被告七於紅磡渠口協助示威者沿渠道爬出;被告六、被告七駕私家車待命;被告八於暢通道南發放渠道路線及照片並違規駕駛。警方據通訊紀錄、行車記錄儀及現場證據將八名被告拘捕,分別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暴動罪及危險駕駛罪提控,多人認罪或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基準為12月監禁,因夥同他人加至14月;暴動基準為4年6月,最高可至10年。

依據實質罪行嚴重性、行為持續性及對司法公正影響,考量單一行動但涉多人同謀及暴動規模;並酌量認罪、延誤檢控等因素調整刑期。

為維護法治及具阻嚇性,必須嚴正回應參與或協助暴力行為者,同時考慮被告背景及認罪態度,平衡公正與社會秩序需求。

最終判處被告一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監禁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就暴動罪監禁3年8個月;被告四、被告六及被告七各監禁12個月;被告五監禁10個月;被告八監禁9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理工大學校園爆發持續數日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示威者被困校內並沿地下水渠衝出校園,與警方激烈對峙。部分人士透過通訊群組協調逃跑路線,並在渠口及路面以車輛、竹枝、繩索等工具協助被困者逃避警方封鎖線。警方分階段在校園外及渠口一帶拘捕多名涉案人士,控以妨礙司法公正、暴動及危險駕駛等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加夥同他人因素2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基準。

量刑時考慮被告協助暴動者逃避逮捕行為的性質、單一事件但夥同他人、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以及暴動行動規模大、持續時間長、使用汽油彈等暴力程度,須具阻嚇性處罰。

法官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情節相對輕微但不容縱容,暴動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必須嚴懲;由於暴動指控在審後才增控,酌予適度扣減。

被告一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二因同罪判監13個月;被告三因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四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五判監10個月;被告六及被告七各判監12個月;被告八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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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6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20
涉事地點 紅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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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至18日香港理工大學發生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等猛烈攻擊警方並被圍困。被告一、被告二於何文田一帶以車輛待命,透過WhatsApp群組協調接載從校園水渠逃出的示威者;被告三至被告七於紅磡渠口協助示威者沿渠道爬出;被告六、被告七駕私家車待命;被告八於暢通道南發放渠道路線及照片並違規駕駛。警方據通訊紀錄、行車記錄儀及現場證據將八名被告拘捕,分別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暴動罪及危險駕駛罪提控,多人認罪或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p><p>妨礙司法公正基準為12月監禁,因夥同他人加至14月;暴動基準為4年6月,最高可至10年。</p><p>依據實質罪行嚴重性、行為持續性及對司法公正影響,考量單一行動但涉多人同謀及暴動規模;並酌量認罪、延誤檢控等因素調整刑期。</p><p>為維護法治及具阻嚇性,必須嚴正回應參與或協助暴力行為者,同時考慮被告背景及認罪態度,平衡公正與社會秩序需求。</p><p>最終判處被告一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監禁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就暴動罪監禁3年8個月;被告四、被告六及被告七各監禁12個月;被告五監禁10個月;被告八監禁9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香港修例風波期間,理工大學校園爆發持續數日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示威者被困校內並沿地下水渠衝出校園,與警方激烈對峙。部分人士透過通訊群組協調逃跑路線,並在渠口及路面以車輛、竹枝、繩索等工具協助被困者逃避警方封鎖線。警方分階段在校園外及渠口一帶拘捕多名涉案人士,控以妨礙司法公正、暴動及危險駕駛等罪。</p><p>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加夥同他人因素2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基準。</p><p>量刑時考慮被告協助暴動者逃避逮捕行為的性質、單一事件但夥同他人、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以及暴動行動規模大、持續時間長、使用汽油彈等暴力程度,須具阻嚇性處罰。</p><p>法官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情節相對輕微但不容縱容,暴動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必須嚴懲;由於暴動指控在審後才增控,酌予適度扣減。</p><p>被告一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二因同罪判監13個月;被告三因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四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五判監10個月;被告六及被告七各判監12個月;被告八判監9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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