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27 DCCC363/202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7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涉事日期 :

2019-11-20

涉事地點 :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引發暴動。至11月17日警方封鎖校園,示威者嘗試沿校園內渠道及地面路線逃出。被告等人分別以駕車或於渠口搬運竹枝、繩索等方式,意圖協助示威者爬出並乘車離開,逃避警方拘捕,遂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危險駕駛及暴動等罪名。

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須考慮原罪嚴重性、持續性及對司法影響,基準刑期12月,上調2月為14月;暴動罪屬嚴重罪行,基準刑期4年6月。

各被告僅單一事件中提供協助,無複雜計劃或私利,屬夥同他人犯罪,加刑2月;暴動涉大量人群及汽油彈攻擊,須達阻嚇效果,量刑按既定指引參酌同類案。

認為本案妨礙司法公正情節較輕且重犯風險低,惟暴動規模龐大且暴力程度高,應予嚴懲;個別被告因認罪、合作及背景因素獲適度減刑。

被告一被判監禁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3年8個月;被告四12個月;被告五10個月;被告六12個月;被告七12個月;被告八9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香港理工大學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及雜物對抗警方,並嘗試經校園排水渠逃避拘捕。八名被告分別駕車或現場協助示威者經渠道或路面繞過警方封鎖線,以接載或引導方式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部分被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一更另控暴動罪並被裁定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因夥同他人上調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基準。

被告協助被困示威者逃離屬單一事件、計劃簡單且無持續性,其間有認罪及合作且大多無前科,因此在基準刑上予以適度下調;暴動行為規模大、使用高殺傷力汽油彈,須具阻嚇性刑罰。

法庭認為必須嚴正打擊妨礙司法及嚴重暴力行為,但亦需考量被告的認罪態度、合作程度及個人背景,平衡社會阻嚇與個案減刑需要。

最終,各被告獲判監禁如下:被告一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暴動罪)3年8個月;被告四12個月;被告五10個月;被告六12個月;被告七12個月;被告八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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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27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20
涉事地點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香港理工大學爆發大規模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引發暴動。至11月17日警方封鎖校園,示威者嘗試沿校園內渠道及地面路線逃出。被告等人分別以駕車或於渠口搬運竹枝、繩索等方式,意圖協助示威者爬出並乘車離開,逃避警方拘捕,遂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危險駕駛及暴動等罪名。</p><p>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須考慮原罪嚴重性、持續性及對司法影響,基準刑期12月,上調2月為14月;暴動罪屬嚴重罪行,基準刑期4年6月。</p><p>各被告僅單一事件中提供協助,無複雜計劃或私利,屬夥同他人犯罪,加刑2月;暴動涉大量人群及汽油彈攻擊,須達阻嚇效果,量刑按既定指引參酌同類案。</p><p>認為本案妨礙司法公正情節較輕且重犯風險低,惟暴動規模龐大且暴力程度高,應予嚴懲;個別被告因認罪、合作及背景因素獲適度減刑。</p><p>被告一被判監禁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3年8個月;被告四12個月;被告五10個月;被告六12個月;被告七12個月;被告八9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香港理工大學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以汽油彈及雜物對抗警方,並嘗試經校園排水渠逃避拘捕。八名被告分別駕車或現場協助示威者經渠道或路面繞過警方封鎖線,以接載或引導方式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部分被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一更另控暴動罪並被裁定成立。</p><p>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因夥同他人上調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基準。</p><p>被告協助被困示威者逃離屬單一事件、計劃簡單且無持續性,其間有認罪及合作且大多無前科,因此在基準刑上予以適度下調;暴動行為規模大、使用高殺傷力汽油彈,須具阻嚇性刑罰。</p><p>法庭認為必須嚴正打擊妨礙司法及嚴重暴力行為,但亦需考量被告的認罪態度、合作程度及個人背景,平衡社會阻嚇與個案減刑需要。</p><p>最終,各被告獲判監禁如下:被告一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暴動罪)3年8個月;被告四12個月;被告五10個月;被告六12個月;被告七12個月;被告八9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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