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被告1及2於何文田駕車等候,意圖接載逃出校園示威者;被告3至8則在紅磡水渠及道路附近,以竹枝、繩索或車輛等方式協助沿渠道或繞過封鎖的示威者脫逃。警方據通訊及行車紀錄偵查,先後截獲被告,控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3另控暴動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起點12個月,因聯合犯案加至14個月;暴動罪量刑起點4年6個月。
各被告僅單次協助行為,計劃性及持續性低,但聯合行動為加刑因素,須具威懾性;理大暴動規模大、使用汽油彈及破壞設施,須予重罰。
本案顯示對司法及公共安全的蔑視,法治社會不容暴力及妨礙執法行為,需嚴懲以示警戒。
被告1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2判監13個月;被告3因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4判監12個月;被告5判監10個月;被告6判監12個月;被告7判監12個月;被告8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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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起,理大校園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發生暴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並破壞設施,多人被困。被告一、被告二於何文田一帶被捕,承認曾為逃離示威者提供接載;被告四至被告七在紅磡渠口協助示威者沿地下渠道逃出並待命接送;被告八駕車逆線並在群組傳送逃離路線及渠口照片。各被告分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並有一被告另被加控暴動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加因同夥犯案上調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高可判10年。
考量被告協助示威者逃離屬單一、短暫事件,無預謀計劃且未獲利益,故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4個月為基準;暴動罪因涉及大規模激烈衝突及汽油彈攻擊,需從嚴以4年6個月為基準。另因延誤檢控、認罪及個別背景酌情減刑。
法官強調法治社會須對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行為予以阻嚇性刑罰,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同時兼顧被告個人情況與社會利益。
被告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二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3個月;被告三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四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五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0個月;被告六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七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八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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