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透過WhatsApp群組接收及傳遞消息,分工在校園出入口或附近渠口協助被困示威者繞過警方封鎖線,並提供接載車輛。部分被告曾搬運竹枝、拉繩、逆線駕駛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警方於11月20日至28日分別在愛民邨、暢通道南等地拘捕被告,並從其手機及車輛行車記錄儀中提取證據。被告一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五、八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第二控罪,其餘被告經審訊裁定妨礙司法公正或暴動罪名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加刑因夥同他人犯案增2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協助逃離暴動者屬單一行為、無利可圖且無持續性,妨礙司法後果較輕;暴動規模龐大、使用汽油彈等嚴重暴力,需具強烈阻嚇性。
認為被告雖非主導且多出於所謂人道救援,但必須承擔違法後果,法庭對暴力及妨礙執法行為零容忍,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及法治精神。
被告一判監7個月;被告二13個月;被告三3年8個月;被告四12個月;被告五10個月;被告六12個月;被告七12個月;被告八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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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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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出,自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示威者於11月17至18日佔據理工大學校園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並破壞設施,場面升級為暴動。多名被告先後在何文田及紅磡一帶,以駕車載送、搬運竹枝及纏繩等方式,協助或意圖協助被困校內人士經地下水渠或鐵路軌脫逃,妨礙警方封鎖及執法,觸犯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及部分被告另涉暴動罪。被告落網後,有人認罪,有人經審訊定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夥同他人上調2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僅為單一事件提供短期協助,計劃不複雜、無持續性,重犯機會低;惟理大暴動規模大、持續多日且使用汽油彈等嚴重暴力並對司法執法構成實質影響,需適度增懲。
法官認為須對暴動及妨礙司法行為施以具阻嚇性刑罰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對認罪及合作被告可酌予減刑,但對助逃行為仍須嚴厲處罰。
被告一:7個月監禁;被告二:13個月監禁;被告三: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12個月監禁;被告五:10個月監禁;被告六:12個月監禁;被告七:12個月監禁;被告八: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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