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730 DCCC363/202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0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涉事日期 :

2019-11-20

涉事地點 :

紅磡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工大學校園內示威者堵塞出入口、破壞設施,11月17日與警方爆發暴動,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察封鎖校園並於11月17日至28日展開拘捕行動。被告等人透過WhatsApp群組得悉示威者將沿校內水渠逃出,於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在渠口協助爬出並提供車輛接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遂被控普通法下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及相關罪行。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與他人夥同犯案,加刑至14個月;就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衡量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所針對之實質罪行嚴重性、被告的持續性及對司法程序的影響;衡量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對執法人員及公共秩序的破壞,並考慮被告之參與程度。

法官強調理大暴動對法治及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必須以具阻嚇性刑罰懲治並防止重演,且即便被告僅提供支援亦屬共同犯案,應承擔相應刑責。

被告一:7個月監禁;被告二:13個月監禁;被告三: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12個月監禁;被告五:10個月監禁;被告六:12個月監禁;被告七:12個月監禁;被告八:9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校園內爆發持續多日的示威暴動,示威者與警方激烈對峙並投擲汽油彈。數名示威者沿地下水渠逃出,並透過WhatsApp群組聯絡和安排私家車在紅磡一帶接應。被告分別以駕車、搬運工具、拍照、發送訊息等方式協助或意圖協助示威者逃避警方拘捕。警方於紅磡及何文田等地截停相關車輛及人員,經審訊後分別就妨礙司法公正和暴動罪成立。

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影響嚴重性、行為持續性及對司法的實質影響為量刑考量,基準刑期為12個月,因夥同犯案上調2個月至14個月;暴動罪基準刑期為4年6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協助逃脫行動無預謀複雜計劃但屬單一事件,加重因素為團伙行動;暴動規模大、暴力激烈,須嚇阻;多名被告認罪或配合調查,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強調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的重要性,暴力行為須嚴厲打擊,同時考量被告個別情況及合作態度,平衡懲罰與改過可能。

被告一被判監禁7個月;被告二監禁13個月;被告三監禁3年8個月;被告四監禁12個月;被告五監禁10個月;被告六監禁12個月;被告七監禁12個月;被告八監禁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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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730
案件編號 DCCC363/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20
涉事地點 紅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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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工大學校園內示威者堵塞出入口、破壞設施,11月17日與警方爆發暴動,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察封鎖校園並於11月17日至28日展開拘捕行動。被告等人透過WhatsApp群組得悉示威者將沿校內水渠逃出,於何文田及紅磡一帶在渠口協助爬出並提供車輛接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遂被控普通法下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及相關罪行。</p><p>就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與他人夥同犯案,加刑至14個月;就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p><p>衡量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所針對之實質罪行嚴重性、被告的持續性及對司法程序的影響;衡量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對執法人員及公共秩序的破壞,並考慮被告之參與程度。</p><p>法官強調理大暴動對法治及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必須以具阻嚇性刑罰懲治並防止重演,且即便被告僅提供支援亦屬共同犯案,應承擔相應刑責。</p><p>被告一:7個月監禁;被告二:13個月監禁;被告三:3年8個月監禁;被告四:12個月監禁;被告五:10個月監禁;被告六:12個月監禁;被告七:12個月監禁;被告八: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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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校園內爆發持續多日的示威暴動,示威者與警方激烈對峙並投擲汽油彈。數名示威者沿地下水渠逃出,並透過WhatsApp群組聯絡和安排私家車在紅磡一帶接應。被告分別以駕車、搬運工具、拍照、發送訊息等方式協助或意圖協助示威者逃避警方拘捕。警方於紅磡及何文田等地截停相關車輛及人員,經審訊後分別就妨礙司法公正和暴動罪成立。</p><p>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影響嚴重性、行為持續性及對司法的實質影響為量刑考量,基準刑期為12個月,因夥同犯案上調2個月至14個月;暴動罪基準刑期為4年6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協助逃脫行動無預謀複雜計劃但屬單一事件,加重因素為團伙行動;暴動規模大、暴力激烈,須嚇阻;多名被告認罪或配合調查,予以適度減刑。</p><p>法官強調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的重要性,暴力行為須嚴厲打擊,同時考量被告個別情況及合作態度,平衡懲罰與改過可能。</p><p>被告一被判監禁7個月;被告二監禁13個月;被告三監禁3年8個月;被告四監禁12個月;被告五監禁10個月;被告六監禁12個月;被告七監禁12個月;被告八監禁9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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