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工大學校園被大批黑衣示威者堵塞並破壞設施,11月17日與警方爆發猛烈衝突並使用汽油彈、雜物堵路及縱火,警方封鎖校園後被困示威者持續暴動。渠務署證實校園地下渠道直徑逾1.65米,與公家渠相連,成為逃脫通道。被告等人在校園地下渠口及周邊協助逃脫者搬運竹枝、設置繩索、並在多處截停及安排私家車,意圖令示威者繞過封鎖線脫逃,干擾警方拘捕及司法程序,故同遭控以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等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參考上訴庭三大因素:所針對實質罪行嚴重程度、行為持續程度及對司法程序之實質影響;以12個月監禁為基準,伙同他人加至14個月;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常用量刑起點4年半以示阻嚇。
裁量時採納被告各人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安排或帶領、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是否造成傷亡或破壞、社會及公共秩序影響、群眾對執法威脅程度;並考慮延誤檢控及認罪態度,對認罪者按比例扣減刑期。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與助逃行為並行,須以嚴厲刑罰阻嚇同類集團暴力行動及妨礙司法,惟亦考慮部分被告學歷、職業、家庭及認罪情況,酌予一定寬大,以維公正與社會利益平衡。
被告一至八分別被判監禁7個月、13個月、3年8個月、12個月、10個月、12個月、12個月及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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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7日起,香港理工大學校園爆發暴動,示威者與警方激烈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等雜物,部分示威者沿地下水渠逃出。被告等人分別透過WhatsApp群組獲悉消息,駕駛私家車或到場於渠口搬運竹枝、纏繩並協助示威者爬出地面,以逃避警方拘捕。被告1至8先後於何文田、紅磡及暢通道南被捕,控以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名,部分被告認罪,部分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
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夥同他人加重2個月至14個月;暴動罪以4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行為属單一事件、無複雜計劃、無前科,且有認罪或合作情節;評估對司法公正及暴動行為的實質影響、暴力程度和規模,並酌情對認罪時間和檢控延誤作微幅增減。
強調暴力對抗執法、人員安全及公共秩序嚴重性,必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維護法治社會和公眾利益,絕不容忍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
被告1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7個月;被告2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3個月;被告3暴動罪判監3年8個月;被告4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5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0個月;被告6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7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2個月;被告8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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